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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等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等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民发〔2017〕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对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多次提出要求和作出部署。目前,我国社会团体共33.6万个,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但是,有些社会团体在涉企收费中暴露出较多问题,有的违规收取会费,有的借用评比达标表彰收费,有的利用政府名义收费,有的利用资格评价收费,有的收费标准不合理,有的社团“只收费没服务”,有的企业加入多家社团,加重了企业负担,社会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规范。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等行为通知如下:
一、加快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
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是厘清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切断行业协会商会和行政机关的利益链条、实现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的治本之策。要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第三次会议要求吧,稳妥有序地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按时完成第二批全国性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各地在9月底前完成第二批试点,2018年2月底前完成第三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试点,通过脱钩试点和评估总结,为全面推开脱钩改革提供指导和示范,从制度上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托政府部门或利用行政影响力违规收费的问题。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在脱钩试点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深入落实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体制,着力发挥党的领导、政府部门监管和协会商会自治自律作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非营利性的监督,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
二、重点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各级民政部门在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工作中,要联合有关部门重点查处行业协会商会下列违法收费行为: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在日常监管中要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收取会费、强制收费、评比达标表彰收费、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收费等行为重点排查和监管。
三、鼓励社会团体主动清理不合理的收费行为
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动员,积极引导广大社会团体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降低会费和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与行业和企业共度时艰。鼓励社会团体主动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偏高、盈利较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对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社会团体,引导其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对于会费结余较多的社会团体,鼓励其主动减免企业会员会费。
四、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社会团体收取了会费,就应当为会员提供相应的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经国务院职业资格审批机构批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审批规定,社会团体依法组织实施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实施鉴证类资格认定收取的相关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规范社会团体发展会员行为
全国性社会团体,一般吸收在全国有代表性的企业会员;省一级的社会团体,一般吸收在本省有代表性的企业会员。社会团体要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团体的垄断优势强制入会和阻碍退会。社会团体凡有违法强制入会和阻碍退会的,企业和社会各界均可向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受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公之于众。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倡导企业本着“自愿”、“有用”、“精简”的原则,有选择、有甄别、有控制地加入社会团体,提示企业对违法强制入会和阻碍退会的,有权坚决回绝,必要时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举报。
六、严格社会团体财务管理
社会团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规定,严格财务管理。社会团体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社会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社会团体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得将收入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社会团体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社会团体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七、支持社会团体信息公开
支持社会团体在门户网站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透明度,接受会员和社会的监督。社会团体要向会员公开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遇有广大会员关注的、与社会团体有关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时,社会团体要向会员作出临时报告,及时回应。社会团体应加强财务资产信息公开,财务年报以及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所有事项,应及时向会员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八、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查处
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在年度检查工作中对社会团体会费、服务性收费、捐赠等涉企收费进行检查,在抽查审计中重点检查,通过培训、会议做好政策宣讲和工作指导,要公开受理举报的渠道,做到有案必查。要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从严从快查处社会团体依托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委托职能、评比达标表彰等实施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持续不断地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各地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情况,要及时向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告。
民 政 部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