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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嘉鸿门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4-04-22 11:07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单位名称:深圳市嘉鸿门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社区腾龙工业区106号2栋101

  法定代表人:蔡雪萍

  经查,深圳市嘉鸿门业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全员2023年8月、2023年9月、2023年12月、莫彬钦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因该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络单位相关人员,现依法公告送达《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深社保(华)催告〔2024〕L24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对你(单位)未依法缴纳全员2023年8月、2023年9月、2023年12月、莫彬钦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3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要求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社会保险欠费本金35219.19元,滞纳金3745.53元,共计38964.72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24年3月4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御璟中心C座5层505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华分局稽核科向我局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联系人:温海林、刘云宏   联系电话:0755-28019365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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