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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社会保险为保障民生福祉而设立,社保基金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欺诈骗保影响社保基金安全运行,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欺诈骗保性质恶劣,最终损害的是每一个参保人的切身利益,这种行为不仅会造成社保基金损失,还会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多年来,为切实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保持对社会保险领域欺诈骗保行为的持续震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化监管、依法行政,重点开展参保人员增减异常企业核查,依法查处涉嫌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行为,防止参保单位骗取资质。坚持正面引导和反面曝光并行,宣传社保基金的重要性、欺诈骗保的危害以及行为后果,营造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社会氛围,取得显著成效。

监管政策

常见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查看更多》

  • (一)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 (二)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 (三)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如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死亡后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 (四)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 (五)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 (六)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如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违规领取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重新再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等情况下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丧失领取资格(如就业、参军、再婚、收养、死亡的)继续领取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

政策依据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多领、错领社保待遇的追回查看更多》

(一)案件核实
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各相关部门比对或移交的可疑情况或数据后,立即停发待遇支付或者基金支出,并及时通过电话、邮件、去函或实地调查等多种途径方式,对相关可疑情况或数据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是否存在待遇多发、错发情况,明确退回主体。
警示案例
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案例 司法判例
案例1 案例2 案例3 案例4 案例5 案例6

谎报工伤事故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某员工于2020年10月8日在工作时间于工地搬运玻璃时割伤手腕,并于当日首次就诊,事故发生时未参加社会保险。企业于2020年10月9日为该受伤员工参保后,员工于2020年10月10日第二次就诊,通过向医生谎称自己于2020年10月10日发生工伤的方式取得虚假诊断证明。2020年10月15日,企业向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时通过谎报工伤事故发生于2020年10月10日,隐匿该员工的首次就诊病例,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48316元。

处理结果:

后因他人举报,社保局经调查发现该员工通过欺诈社保经办部门,提交虚假诊断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涉案金额148316元。社保部门查实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员工将骗取的工伤保险基金待遇148316元退还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并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罚款金额444948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伪造身份证明材料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余某出生于1959年11月29日,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务农。2011年前后,余某为提前领取养老金,用伪造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知青”身份工作履历,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并于2015年5月开始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截至2020年2月,余某共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139980.8元。

处理结果:

社保部门发现余某涉嫌骗保后,依法作出待遇追回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8月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2020年9月1日对余某进行监视居住。2020年12月,人民检察院指控余某涉嫌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为余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余某未退还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继续予以追缴发还市社保局。

伪造死亡证明等材料骗领妻子养老保险金、抚恤金

在深圳市宝安区一家工厂打工的李女士在上班时,工厂里管社保的负责人突然告知,因为社保材料显示其已经‘死亡’,她以后将无法参加社保了。面对突如其来的“死亡证明”,李女士急忙到当地社保局去了解情况。在社保局了解到的情况,让李女士大吃一惊。原来,在她与丈夫张某分居期间,其丈夫称她已死亡,并向社保部门提供了死亡证明、火化证、供养关系证明和公证书等材料,要求申领其死亡抚恤金、社保金等共计11万余元。

处理结果:

接到报案之后,深圳市相关部门组织了鉴定。结论证实,张某所提供的能证明李女士“死亡”的相关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等均系伪造。张某虚构事实、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骗取国家工作人员信任,骗领妻子养老保险金、抚恤金数额巨大。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张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

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A某,2015年6月退休,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收监执行。A某服刑期间不能领取养老金,因A某家属未及时申报等原因导致期间多领养老金。

处理结果:

A某配合社保机构将多领的养老金予以退还,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违规多领工伤保险待遇

2020年5月,社保经办机构在对工伤保险按月待遇数据比对过程中,发现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莫某在深圳市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期间,在广东省某市有五险参保记录。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二)就业或参军的”。

处理结果:

经核实,莫某于2020年5月入职某市电子有限公司,社保经办机构依法作出工伤保险待遇停发决定,要求其退回多领工伤待遇5537.16元,该笔多发工伤保险待遇已于2020年9月退回深圳市工伤保险基金。

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某员工失业后在深圳市申领了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在东莞市重新就业了,但未主动办理停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继续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处理结果:

对失业人员多领的失业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将依法追回。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再就业的(除在深圳市重新就业外,还涵盖离开深圳市在异地就业的情形),必须主动通过微信、自助机、个人社保网页、社保窗口等渠道办理停领失业保险金手续。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属于违法行为。同时,申领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按相关规定列入社保领取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失信信息将在“信用中国”、人社门户网站等媒介公示,并接受由相关部门实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列车和席次、获得贷款授信、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在内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1 案例2 案例3 案例4

虚构用工关系为他人骗领养老金获罪

2012年8月,李某、王某共同成立了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李某持股95%,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王某持股5%(挂名持股),负责给员工缴纳社保。2014年,李某1、赖某(另案处理)先后找到李某,希望能够挂靠在劳务公司缴纳社保,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提前领取养老金政策规定的待遇(女性,以单位名义参保的,年满50周岁退休;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年满55周岁退休,即可领取养老金)。李某表示同意,并指派王某负责办理手续。王某伪造虚假的用工合同和工资表,以劳务公司的名义为李某1、赖某缴纳社保。李某1、赖某顺利领到养老金以后,先后介绍付某等人(另案处理)找王某办理提前退休事宜,王某以同样的方式为付某等人骗领养老金。李某在明知王某以此种方式为付某等人办理提前退休事宜,仍然为其提供便利,并以劳务公司的名义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截至2018年3月,王某、李某以这种方式共为陈某等21人骗领养老金共计人民币623300余元。2018年3月19日,王某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同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李某1等21人将骗领的养老金623304.05元退还给社保机构。
法院认为,王某、李某明知他人骗领养老金,为他人提供帮助,伪造劳动合同、工资表,虚构用工关系,为他人骗得养老金共计人民币6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提供虚假证明参保终获刑

王某和熊某是某街道的农民,夫妻俩因通过虚假证明参保,最终以诈骗罪获刑。
2013年,为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2011年6月30日前曾经与该省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可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参加养老保险,且参保人员必须在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属于城镇户籍。上述规定明确了两个条件,一是非农户口,二是曾经有过单位才能进行一次性补缴。王某并不属于通知所规定的可以补缴人员,但为了领取养老金,其配偶熊某为其购买虚假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资料进行参保,且将其出生日期由1965年4月16日改为1957年4月16日。2013年11月,熊某成功为王某办理了参保手续。次月,王某即开始领取养老金。此后,每年的生存认证,王某均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通过。
2018年年底,市里开始采用人脸识别方式进行生存认证。王某进行人脸识别生存认证时,系统提示认证出现错误。系统报告异常引起了社保局稽核人员的关注,经核查发现王某的参保资料均属于造假。后公安部门查清了熊某通过购买伪造的假身份证和假户籍资料为王某参加养老保险的事实。自2013年12月至2018年12月,王某共领取养老金73338.57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诈骗国家养老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熊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王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伪造交通事故认定书、提供虚假证人证言骗取工伤待遇赔偿款

2015年10月3日晚上22时15分,盛某业公司工人牛某喝酒后驾驶摩托车从东某村返回租住地途中与一辆面包车相撞后受伤,其遭遇交通事故时并非处于上下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当天其便前往医院就医。事故发生后,牛某的姐夫景某将此事告知时任盛某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与生产经理柴某后,二人考虑到公司为牛某投了工伤医疗保险,便商议通过工伤医疗保险赔偿解决牛某的损失问题。后李某通过熟人打听好办理工伤医疗保险赔偿的流程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手续,并告知给柴某。期间,景某找到李某,李某嘱咐其已将办理工伤医疗保险赔偿的流程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手续告知给柴某,让景某与柴某联系。后柴某联系景某,景某向二人提供了牛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病历等相关手续。2015年10月19日,李某安排柴某代表盛某业公司向人社局提交了牛某的工伤医疗保险申请。2015年10月27日,经交警部门认定:牛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面包车方负次要责任。2015年11月上旬,二人从工伤认定部门得知,按照相关规定,交警部门认定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牛某只有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才能被认定为工伤,遂私自篡改牛某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并伪造了一份牛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李某得知按照工伤认定部门的要求,需提供证人证明牛某系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遂指使柴某带领盛某业公司的两名当时并不在事故现场的工人,到人社局提供了证明牛某系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虚假证言,并提交了牛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盛某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手续。2015年12月13日,人社局作出了结论为认定工伤的决定书。2015年12月底,牛某经多次转院治疗无效后死亡。李某、柴某二人便为牛某到工伤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工伤保险赔偿的相关手续,并向该中心提交了工亡人员的工伤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及伪造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等相关资料。期间,牛某的亲属景某也向该中心提交过牛某的相关资料并到场签字。2016年4月27日,工伤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将赔付给盛某业公司牛某的工伤保险金待遇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计655134.45元,转账支付至李某指定的私人银行账户内。后李某将部分款项用于其子女的留学花费。期间,牛某的亲属景某多次找李某索要赔偿款未果,后向纪检部门举报盛某业公司在办理牛某工伤保险赔偿过程中提供了虚假手续。2019年3月27日,李某到公安局主动投案。
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李某作为盛某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牛某的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赔偿条件,而组织、策划通过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赔偿程序,指使柴某向工伤认定部门及工伤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提供伪造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虚假的证人证言,骗取国家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柴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系从犯,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诈骗失业保险金案

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昝某纠集凡某雨、林某永及储某燕、王某、曹某军、赵某、陈某虎、张某青、谢某林等人,由昝某私刻某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印章,并伪造上述公司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工人身份信息等,由凡某雨等人寻找并介绍不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工人,昝某再通过填写伪造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手段,由某科技公司财务部社保组员工储某燕帮助其查询、提供实施诈骗所需员工的入职信息,并操作员工退保,先后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骗得失业保险金总计人民币48万余元。
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先后以昝某、凡某雨等十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人民法院先后以昝某、凡某雨等十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