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劳动者密集、人员流动性大、工伤风险高、劳动关系复杂,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关系确认难、工伤认定难、赔付难的问题比较突出。针对建筑业的特点,对建筑业施工企业相对固定职工按用人单位参保,对流动性较大的建筑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保的新模式,使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更加适应当前建筑业实际情况的要求,对于解决建筑业职工工伤赔付难、维权难等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是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覆盖更多人群、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1、新建项目(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应缴工伤保险费=工程合同总造价(税前)×0.08%
注: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追加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差额;减少工程造价的,由社保经办机构退回工伤保险费差额。
2、在建项目(适用于在建项目但尚未竣工的项目):
应缴工伤保险费=工程总造价×0.08%×〔(项目施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项目施工期总天数〕
登录"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网上申报系统" (点此进入),点击"一、建筑施工项目总承包企业首次登记"栏,填写项目基本信息。
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项目信息登记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系统生成该项目的项目编号及初始密码,点击"确认"后,显示"打印项目申请表"点击该按钮后弹出"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项目登记表",打印。
施工承包单位携带《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项目登记表》及登记表中所需提供的材料到施工项目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项目登记参保相关手续。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提供诊断证明、病历资料。
答: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答: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答:1.工伤保险伤残退休待遇申请表;
2.深圳市伤残退休人员代缴医保协议;
3.劳动关系终止证明。
机构名称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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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分局 | 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2032号海天综合大厦一至四楼 |
罗湖分局 | 深圳市罗湖区红桂路1045号 |
南山分局 | 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32号(原南山法院) |
盐田分局 | 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大楼14、15楼 |
宝安分局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211号紫云大厦一楼 |
龙岗分局 | 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