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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第20220195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7-13 14:33:41

李振平代表:

  您提出的20220195号《关于使用保证保险替代履约保证金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动保证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试点”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

  2018年11月,我局联合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印发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深人社规〔2018〕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试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明确工程建设领域可采取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或建设单位担保等多种第三方担保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自《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均采用保单、保函形式缴纳,有效减轻了建筑企业负担。

  《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1年11月30日试行期限届满。在试行期满前,我局成立保证金制度修订起草小组,在充分论证和广泛调研基础上,最终形成《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力资源部门、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以及提请市司法局审查等程序,2022年6月23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深圳银保监局、民航深圳安全监管局等6部门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22〕7号),并于2022年7月5日正式实施。较《管理办法(试行)》而言,新办法清理了与国家、省法律法规、政策不相符的内容,吸收了国家、省关于工资保证金的最新规定,并将继续沿用保函、保单形式,缴存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持续减轻建筑企业负担。

  二、办理实效评估类别

  经综合评估,您提出的建议办理实效评估类别确定为A类。

  三、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专此函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3日

  (联系人:黄欢,联系电话:88123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