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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0190657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6-17 18:43:54

  深人社函〔2019〕692号
A
丘伟兰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新形势下网络平台类纠纷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意见建议采纳落实情况
  近几年,“互联网+”新经济形态发展迅猛,互联网平台与传统产业不断融合,聚集了大量从业人员,形成了“互联网+”用工新模式。在尊重新经济形态发展趋势的同时,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劳动权益,是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关键。你们提出的建议非常及时和有针对性,为政府各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平台行业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针对“探索多部门协同处置”第(五)项“经界定确实属于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处理”的建议,我局积极予以采纳,并结合我市处置劳资纠纷工作实际,对经界定确实属于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形成我市人力资源部门处置新形势下网络平台类纠纷的工作机制。
  (一)畅通信访渠道。畅通以“信、访、电、网”为主体,以第三方援助机制为补充,便捷、高效的“4+1”信访渠道体系,及时受理网络平台方面的举报投诉案件,对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引导协商。发生纠纷后,及时介入,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分类,对合法的诉求予以支持,对合情合理但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诉求,引导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于超出法律基准的诉求,搭建协商平台,引导双方充分协商。
  (三)依法开展劳动监察。调处纠纷的同时,区劳动监察机构对涉事单位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调查,及时进行查处,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及时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对双方存在争议的,引导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严格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等规定对劳动关系作出认定,依法界定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的用工关系性质,对具体权益数额进行确认。对经审理属于劳动关系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一般的劳资纠纷跟进处置;对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依法开展欠薪保障工作。积极指导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及时向各区人力资源部门预拨欠薪保障基金,加强欠薪保障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欠薪员工,依法启动欠薪垫付程序,运用欠薪保障基金垫付其被拖欠工资。
  (六)及时移送公安处理。对涉嫌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包括欠薪逃匿或者以转移财产逃避支付、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员工工资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法搜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办理实效评估类别
  经综合评估,你们提出的建议办理实效评估类别确定为A类。
  感谢你们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专此函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