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其他信息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第20190852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2-11 15:11:52

  深人社函〔2019〕977号

  A

李咏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规范社区党委书记女性退休年龄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经研究并汇总市委组织部汇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意见建议采纳落实情况

  2017年9月,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深圳市社区党委书记管理制度(试行)》,明确就业年龄段社区党委书记实行事业岗位、事业待遇,其中连续任职满6年、表现优秀、群众拥护的,经考试、考察等规定程序可使用事业编制,并明确了相应程序,其退休年龄按照事业单位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根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劳社〔2000〕200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定的办法》(粤人社规〔2019〕1号)的规定,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凡在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我局一直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如《建议》中的女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符合上述条件,可通过用人单位向我市社保机构提交申请,我市社保机构将依申请按其现岗位变更退休年龄。

  综上,社区党委书记退休年龄应视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二、办理实效评估类别

  经综合评估,您提出的建议办理实效评估类别确定为A类。

  感谢您对我市社会保险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专此函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30日

  (联系人:肖飒,电话:0755-8812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