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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工伤预防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立法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6-03 16:44:28

  为进一步增强政策制定过程的透明度,广泛听取各方代表对有关内容的意见,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局于2020年5月20日下午在深圳人才园5037会议室举行了关于《深圳市工伤预防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立法听证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项。

  本次听证会主要针对《深圳市工伤预防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办法)的修订听取意见。

  (二)组织形式。

  本次听证会采取现场听证会的方式进行。

  (三)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

  听证会举行前,在我局门户网站发布了听证会通告,公告了听证事项、听证参加人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等相关内容。听证会通告发布后,共有15人通过网络方式报名。听证参加人名单确定后,在我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并将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听证材料等有关事项通知了听证参加人。我局最终决定将报名的15人全部确定为听证参加人,分别包括律师代表、高层次人才代表、用人单位代表。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记录人和旁听人员情况。

  听证主持人由我局政策法规处李雄英担任。

  听证陈述人由我局工伤处师钧处长、曲继红副处长担任。

  听证记录人由我局政策法规处刘文婷担任。

  (五)听证会举行过程。

  本次听证会于2020年5月20日下午3:00在深圳人才园5046会议室如期举行,应到听证参加人15人,实到12人,符合规定。听证会举行过程如下: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会纪律、听证事由及参加人员名单等事项。

  2.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具体内容、依据和有关背景等。

  3.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4.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5.听证参加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就听证参加人的观点和意见进行简要总结,回应听证参加人的关切。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和听证记录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确认。

  二、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建议及我局对意见建议的分析和处理情况

  12位听证参加人就专家库管理办法充分发表了意见,高度赞扬专家库管理办法,认为该办法属深圳首创,有利于不断完善我市的工伤保险制度,有利于汇集专家学者促进工伤预防工作。听证参加人对听证方案的主要意见建议及我局对意见建议的分析处理情况如下(按意见建议涉及的专家库管理办法条文排列):

  (一)建议【第二条】中“职业安全”的表述修改为“职业健康”。

  分析:该条款中已的“安全生产”的表述即包括职业安全。

  处理情况:采纳。

  处理情况:采纳。

  (二)建议【第四条】推荐部门中增加“司法机关”或其他部门,增加专业的多样化。

  分析:该条参考省相关文件,规定工伤预防专家库从“市人力资源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部门”推荐的专家人选中择优纳入,可包含未列举的司法机关及其他部门,且第四条第二款已规定可从社会公开选择相同能力水平的专家人选。

  处理情况:不采纳。

  (三)建议【第六条】专家信息的管理中,应当在信息平台设置材料下载区供专家下载相关材料,并可在专家信息变更时由专家直接在平台进行修改。

  分析:信息平台建设的需求问题,可在后续平台建设时予以考虑,不宜在办法中规定过细。

  处理情况:不采纳。

  (四)建议【第七条】提高专家入库条件,对条件进行分级分类设置,并增加相关限制性规定,如失信人员或被行政处罚人员不得加入专家库。

  分析:入库条件的设置参考省相关规定。

  处理情况:将认真研究对入库条件的设置。

  (五)建议【第十条】增加有关廉洁性承诺的条款及明确专家应提前熟悉相关资料或对专家提前进行培训的条款,建议将第(六)项修改为“突发紧急情况下,经与委托单位协商一致后,专家应按要求时限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分析:除规定入库专家应当进行公正性、保密性承诺外,在每个项目开展时还应对廉洁性进行承诺;提前熟悉相关资料等是专家在进行评审工作的应有之义,不需进行特别强调;该条仅规定突发紧急情况这种特殊情形下专家不得拒绝紧急调遣,且已规定“特殊情况”的例外情形,不宜再规定应与专家协商一致。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

  (六)建议【第十二条】应根据项目规模决定参与专家人数。

  分析:该条仅规定抽取专家五人以上的单数,可在实践过程中根据项目规模决定抽取专家数量,无须特别规定。

  处理情况:不采纳。

  (七)建议【第十三条】详细规定初审、评审、验收的程序,设置相关尽职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条款。

  分析:将另外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在专家库管理办法中不作详细规定。

  处理情况:不采纳。

  (八)建议【第十五条】的回避情形修改为:“(一)与本人、直系亲属具有利害关系的;(二)与本人、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具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人、直系亲属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开展工伤预防项目初评、评审、评估、验收结果的。”建议增加区域回避条款

  分析:法律专业用语,更准确;在深圳市内不宜增加区域回避条款。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

  (九)建议【第十七条】由专家组组长在每次评审项目结束后对专家进行评价,再由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最后评审,加强对专家的管理。

  分析:专家组组长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更能了解专家的专业能力及工作态度,评价会更为客观,但将另外制定配套流程,不在此作细致规定。

  处理情况:不采纳。

  (十)建议【第十八条】在专家解聘情形中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已接受工作安排的”增加兜底条款,如“其他不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分析:确保全面性。

  处理情况:采纳。

  (十一)建议【十九条】有效期的规定,在不与其他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下长期有效。

  分析: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第三款规定,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可按照该规定处理。

  处理情况:不采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