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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8-09 15:30:53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结合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的工作实际,原由我局印发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已被市医保局印发新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现已无继续执行的职权及必要。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决定废止以下6个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8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体居民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8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9号)、《深圳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门诊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1〕11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办法》(深人社规〔2014〕2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偿付标准制定办法(试行)》(深人社规〔2016〕21号)。本通知自2021年8月5日起施行,涉及的行政管理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职能部门公布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办理。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