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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日期:2009-04-27 12:03:20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奋斗目标,全面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为动力,争当促进就业工作改革创新的排头兵,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实行统筹就业,促进公平就业,构建促进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以促进就业推动社会和谐。

    (二)目标任务。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推进就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的改革,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机制,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创建充分就业城市,实现稳定就业和素质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努力保持在3%以内;平均失业周期保持在6个月以下;当年新增失业人员就业率达80%以上;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率达80%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率达80%以上;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解决就业一户”。

    二、完善政府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责

    (三)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就业是民生之本。市、区政府应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从宏观政策制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布局、资金投入等方面统筹考虑对就业的影响和效应,实现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相互适应和协调发展。

    (四)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市、区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就业目标责任体系,把登记失业率、促进失业人员就业数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就业人口管理覆盖率等指标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列为政府和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继续发挥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强化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完善部门间的联动工作机制;完善各部门的内部责任制度,将考核指标细化、量化,工作落实到基层,责任落实到个人。建立促进就业的激励机制,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对失业的宏观调控。市、区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情况的监测与跟踪,规范和控制企业规模性裁员行为,建立劳动力转移就业应急机制,对因产业结构调整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六)完善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高新技术、金融、物流、文化产业四大支柱产业,鼓励发展有利于就业的传统优势产业和现代生产生活服务业,在优化产业结构的同时,注重保持就业数量的相对稳定和增长,积极调整就业结构,扩大为生产服务的就业规模。市、区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就投资和建设项目对促进就业的影响进行评估。充分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七)完善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市、区政府应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等。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区财政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来深建设者公共就业服务及技能培训。

    (八)落实促进就业的税费政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和人员按国家规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残疾人以及高校毕业生免除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实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按国家、省要求,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充分发挥其在稳定就业、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和减少失业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四、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健全市场导向就业机制

    (十)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人力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劳动者自主择业、自由流动,企业自主用人,劳动力供求主体之间通过公平竞争、双向选择确立劳动关系。整合现有各部门分别管理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立劳动保障、人事、工商、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对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的联动工作机制,将人力资源市场运行纳入法制化轨道。

    (十一)充分发挥职业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市、区、街道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市场上的示范作用,为所有劳动者免费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推行全市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规范,探索建立标准化管理模式。鼓励社会各类中介机构为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服务,制定补贴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的办法,对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给予补贴。中介机构推荐失业人员就业,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履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后经中介机构推荐就业,中介机构按上述标准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十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整合政府职能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信息资源,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以有效、及时的信息服务引导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促进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相适应。

    (十三)完善区域劳务合作机制。扩大劳务合作领域,提高劳务合作水平,政府搭建协作平台,鼓励有需求的用人单位与劳动力输出单位签约,实现劳动力供求的信息对接和工作对接,促进劳动力有组织、有秩序的流动。积极推进校企合作,以政府为主导,搭建人力资源供求和校企合作的信息平台,鼓励和组织深圳企业将技能培训与技能人才培养前置到劳动力输出地,以联合办学、定向培训等方式培养技能人才,为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储备技能人才。

    五、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十四)改革就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建立统筹就业管理服务体制,加强对所有劳动者的统筹就业,重点加强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转居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残疾人等的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完善市、区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市、区就业工作事权划分,积极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属地化,实现就业服务工作重心下移到基层,推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方便劳动者就近、就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十五)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全面加强就业服务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市、区和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服务窗口,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 “一站式”就业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服务,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服务,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服务,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服务等。全市按服务对象合理配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开展的公共就业服务专项行动,经市政府批准,所需项目经费在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

    (十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制定实施深化就业服务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建设的规划。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的绩效管理机制,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同级政府就业工作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推动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绩效考核的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规范服务操作,简化办事程序,合理布局服务场所,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积极推行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模式,规范就业服务程序,为全体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就业服务。

    (十七)建立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各区应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抓手,积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扩大达标社区覆盖面,推动创建充分就业城区活动,促进创建充分就业城市。加强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跟踪服务等基础工作的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岗位开发,开发适合失业人员就业的保洁、保绿、物业管理、居家养老等社区服务岗位,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并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加强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职业培训信息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劳动者提供最满意的就业服务。重点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市、区财政对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六、完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

    (十八)完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以政府为主导,制定和实施职业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建立“政府统筹,市场导向,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加强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整合职业教育培训资源,鼓励用人单位、具有资质的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实施职业教育培训强市战略。政府给予各种资源支持,将职业教育培训做大做强,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深圳技术技能人才队伍。

    (十九)创新职业教育培训模式。发挥职业院校的基础作用,探索校企合作的新模式,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培训师资,提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落实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加强员工上岗培训和技能提高培训,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在技能培训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改善培训设施、扩大培训场地、加强工作力量,改进服务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

    (二十)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在岗培训激励机制。本市户籍在职职工及在我市工作并连续参加养老保险2年以上的来深建设者,参加政府公布的补贴目录内职业(工种)培训并在深圳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规定证书的,可享受一定的培训补贴。劳动者参加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可享受一定的鉴定补贴。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并对优胜者给予奖励。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不断完善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具体办法,建立健全职业培训鉴定补贴与培训鉴定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

    (二十一)鼓励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就业前技能培训。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本市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培训期间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给予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展青年见习培训基地和管理见习学员,对接收见习的企业,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实训补贴。鼓励青年参加职业见习,对30周岁以下、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和本市新成长劳动力,提供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免费见习培训,见习期间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同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二十二)鼓励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参加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和岗位适应性培训的,每年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和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一年内参加同一工种上一等级技能培训合格的,可再次享受技能培训补贴。毕业2年内未能就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后可享受上述的技能培训补贴。具体培训项目、培训周期、培训价格指导、补贴标准和方式等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后执行。

    七、完善就业援助体系,建立健全面向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

    (二十三)明确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求职登记3个月经努力仍未找到工作的下列失业人员,均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女40周岁(含40岁)、男50周岁(含50岁)以上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且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原基建工程兵及其配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随军家属;以及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对“零就业家庭”中年龄低于35周岁(不含35岁)的失业人员给予就业援助,其可享受补贴、奖励等政策时间不超过1年,1年后再次失业如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不再享受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政策。对独生子女家庭及单亲母亲家庭的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1年内推荐就业2次,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应聘或用人单位同意录用但本人不愿上岗的,应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对象资格。正在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宝安、龙岗、光明新区“农转居”失业人员除外)不予认定或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二十四)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市、区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依托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开展就业援助工作,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体系开展就业援助,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专门台账,规范和简化认定程序,建立就业援助责任制度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工作机制,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多种形式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

    (二十五)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全方位、多渠道开发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辅助性工作岗位(含协管员岗位),必须首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用失业人员,同等岗位条件下应优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未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用失业人员的单位,同级财政部门不予核拨该单位被招用人员相关经费。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招标时,发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单位安排一定比例及数量的岗位吸纳户籍居民就业。鼓励街道建设和发展再就业基地,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二十六)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工种岗位范围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的80%(四舍五入取整数)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仍由其本人负担,同时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企业承担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时,按以上条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按以上同样标准执行,但不享受招用奖励政策。以上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按以上条件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达3个月以上的女35周岁(含35岁)、男45周岁(含45岁)以上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按以上同样标准执行,同时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二十七)完善临时性工作补贴制度。政府委托的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有偿委托劳务派遣机构管理,为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工资、社会保险补贴及补充工伤保险。工资按每人每月1650元的标准发放,社会保险补贴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支付,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仍由其本人负担。从事临时性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工资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十八)加强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社会保障。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含5年)、个人自愿到个人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月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补贴期限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不再享受其他就业援助。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救济金期间不享受以上社会保险补贴。

    八、完善促进创业体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九)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市、区政府应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宣传创业理念,完善创业政策,营造创业氛围,创新工作体制,力争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人数大幅增加,着力将深圳打造成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三十)改善创业环境。综合运用产业政策、税费政策、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劳动保障政策等促进创业。以公共培训为主导,将创业培训前置到校园,延伸到社区、企业及网络,做到院校培训、公共培训、社会培训和网上培训相结合。大力发展创业示范基地、孵化基地、培训基地、实训基地和见习基地,加快培育创业载体。按“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搞好服务,注重效果”的原则,推动社会化服务模式,加强综合服务。

    (三十一)创新促进创业工作机制。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的政府责任体系和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责任制,加强绩效考核,在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自身优势,条块结合,形成综合合力,共同做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九、完善灵活就业鼓励体系,促进多渠道就业

    (三十二)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劳动者以非全日制就业的弹性工作方式提供社会劳动,并通过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应到街道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的认定和登记。逐步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

    (三十三)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适应用人单位灵活用人和劳动者灵活就业的需要,积极开发灵活就业岗位,及时发布灵活用工信息,提供灵活多样、方便快捷的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加强失业人员就业观念教育,重点加强原住民及农转居未就业人员就业观念教育,建立激励机制,积极鼓励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

    (三十四)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人每月按照400元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补贴,同时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完善就业管理基本制度体系,构建就业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十五)全面推进就业登记制度。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就业登记管理体系,规范登记程序和流程,全面使用居住证、就业登记“二口合一”申报信息系统,实现就业登记信息系统与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资源共享和数据交换,建立就业管理与人口管理的联动机制。逐步将所有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纳入就业登记信息系统管理,实现对就业人口动态有效的管理。

    (三十六)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建立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注销相结合、失业登记与就业登记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完善失业登记信息系统和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实现对失业人员的准确、动态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农民工失业登记制度。

    (三十七)建立健全就业统计分析制度。结合深圳就业工作的实际,制定合理的统计表式,规范指标统计口径,改善统计手段,建立符合深圳实际的就业统计制度,并力求做好与国家和广东省就业统计制度的衔接。建立就业统计工作的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合作调研的信息互通,逐步实现就业统计数据的部门共享。

    (三十八)加强就业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以就业登记信息系统为基础的,集职业介绍信息系统、失业登记信息系统、岗位信息系统、就业援助信息系统、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及远程见工信息系统为一体的,功能覆盖市、区、街道和社区的就业管理服务网络体系,全面提升全市就业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满足对所有就业人员动态管理和就业服务精细化的需要。

    十一、完善社会责任体系,改善就业条件和就业环境

    (三十九)促进劳动者公平就业。市、区政府应当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平就业的规定,纠正人力资源市场上的各种歧视现象,禁止在媒体上刊登或播出有歧视性的招聘广告,通过宣传教育等各种途径,营造良好的公平就业氛围,支持和鼓励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公平就业权利,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十)营造促进就业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树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企业价值观、责任观,将企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相统一,切实承担起稳定就业岗位、控制岗位流失、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质量的社会责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四十一)强化促进就业工作的社会监督。有关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就业服务的反馈制度,设置群众意见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群众反馈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对于骗取促进就业政策性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四十二)建立促进就业政策评估机制。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对促进就业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经市政府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政策调整。

    (四十三)本意见中失业人员指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本意见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及奖励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本意见未作规定的原有扶持政策,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执行。残疾人的公共就业服务与援助政策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