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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文物博物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7-04 14:46:00

  粤人职[2000]22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文化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广东省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广东省文物博物专业馆员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二○○○年二月十七日

  广东省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须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主持完成高难度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工作、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能力,是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文物博物专业的考古、文物科研、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博物技术、文物鉴定与保管、文物保护与维修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文物博物事业,忠于职守、学风严谨、刻苦钻研业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影响的专著(不少于20万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

  2.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取得2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考古、文物博物专业重大研究成果。

  4.主持完成2项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其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效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对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考古领队资格。

  2.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

  3.解决过多项考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二)从事文物博物科研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专著。

  (三)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2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5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和建档)。

  (四)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讲工作。

  2.能用2门以上外语同外国专家交流、研讨。

  3.举办过高水平的学术讲座或科普活动。

  (五)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2.具有2项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

  3.对某一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重要作用。

  (六)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2.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重大突破。

  (七)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制定并付诸实施2处以上大型,或4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或省级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规划,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

  (八)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制定修复规划,审定修复技术方案,并指导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

  2.在文物修复技术上有所创新,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重大突破。

  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比照以上八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取得2项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历史、考古、文物、博物馆学重大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四)在陈列展览中,创造性地运用新的科研成果和重要文物资料等,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提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五)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工作有重大改进的方案2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效益,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六)研究解决2项以上对专业工作的进展起关键性作用的文物保护、维修、鉴定、保管、修复等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学术专著1部。

  (二)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大型考古发掘报告3篇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5篇以上。

  (四)合作(排名第一)撰写重要考古发掘报告5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东省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须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了解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工作、研究成果进行较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文物博物专业的考古、文物科研、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博物技术、文物鉴定与保管、文物保护与维修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文物博物事业,忠于职守、学风严谨、刻苦钻研业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文物博物工作20年以上,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影响的专著(不少于15万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者。

  2.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取得2项在省级以上有较大影响的考古、文物博物专业重要研究成果。

  6.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或市(厅)级科研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其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效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对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考古领队资格。

  2.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和简报)。

  3.解决过3个以上考古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二)从事文物博物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专著。

  (三)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1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3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和建档)。

  (四)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和宣讲工作。

  2.能用外语接待外宾和解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

  3.编写宣传资料或专业教材3万字以上。

  (五)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制定文物的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2.具有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

  3.对某一类文物有较高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工作中起到较重要的作用。

  (六)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2.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较大突破。

  (七)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1处以上大型,或2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或市级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规划,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

  (八)从事文物修复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制定修复规划和审定修复技术方案。

  2.独立承担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在技术上有所改进,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较大突破。

  (九)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2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

  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比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取得2项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历史、考古、文物、博物馆学较重要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四)在陈列展览中,运用新科技成果、重要文物资料或先进艺术手段和声光电设备等,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提高,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五)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工作有较大改进的方案2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作出贡献,取得较显著的效益,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六)研究解决2项对本专业进展起推动作用的文物保护、维修、鉴定、保管、修复等专业工作的疑难问题,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学术专著1部。

  (二)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学术著作1部和独立撰写论文1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以上。

  (四)合作(排名第一)撰写重要考古发掘报告3篇以上。

  (五)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和专业调查报告2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东省文物博物专业馆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文物博物专业馆员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了解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发展动态;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能严格按照科学操作规程,参与科研活动和独立完成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取得较好的业绩;能对自己的工作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文物博物专业的考古、文物科研、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博物技术、文物鉴定与保管、文物保护与维修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文物博物事业,忠于职守、学风严谨、刻苦钻研业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文物博物工作3年以上。

  (二)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业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文物博物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科研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县级科研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取得1项在市(厅)级以上有一定影响的考古、文物博物专业某一学科较重要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对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2个以上中型或5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发掘资料的整理和编写发掘报告或简报)。

  (二)从事文物博物科研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论文。

  (三)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完成一般陈列展览设计2个以上(含布展、建档等)。

  (四)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对博物馆的讲解工作有一定的研究。

  2.独立推广(宣讲)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

  3.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

  (五)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独立鉴定、征集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某一类文物。

  (六)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保管技术。

  2.独立完成100件以上文物的建档保管工作。

  (七)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1处以上中型或2处以上小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2.参与制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文物保护规划1项以上,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

  (八)从事文物修复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熟练掌握文物修复技术,能独立承担一般文物的修复工作。

  (九)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1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比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县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提出2项以上陈列展览、文物考古、宣传推广或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和付诸实施,取得一定效益,经专家鉴定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合作撰写的学术著作1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考古发掘报告2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1篇和有参考价值的考古发掘简报或专业调查报告2篇以上。

  (四)独立撰写并在市(厅)级以上的学术研讨会上宣读论文1篇和内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考古发掘简报、专业调查报告2篇以上。(本款仅适用于县及县以下文物博物单位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文物博物专业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大型专业活动:指大型考古发掘、大型陈列展览设计与布展、大型文物维修工程、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大型学术会议等。

  (二)中型专业活动:指中型考古发掘、中型陈列展览设计布展、中型文物维修工程、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中型学术会议等。

  (三)大型考古发掘:指重要大墓或31座以上墓葬的重要古墓群或300平方米以上重要古遗址的发掘。

  (四)中型考古发掘:指11~30座墓葬的古墓群,或150平方米~30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五)小型考古发掘:指10座以下墓葬的古墓群,或50平方米~15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六)大型陈列展览:指200件以上展品并达200米以上展线的重要陈列展览。

  (七)中型陈列展览:指100~200件展品并达100米~200米展线的陈列展览。

  (八)小型陈列展览:指100件以下展品和100米以内展线的陈列展览。

  (九)大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5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十)中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200平方米~3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十一)小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100平方米~2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十二)一级文物鉴定的确认:指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确认内容包括文物的名称、类别、功用、真伪、年代、级别,以及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十三)二、三级文物鉴定的确认:指经省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确认内容与一级文物相同。

  (十四)独立推广(宣讲)陈列展览:指独立编写陈列展览讲解词,分别对大、中、小学文化程度的观众宣讲,效果良好,并能独立进行有关宣传和组织观众工作。

  (十五)主持:指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和专业技术负责人;科研项目的课题组长;陈列展览的总体设计、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审定陈列展览讲解词与推广计划的专业技术负责人;文物维修项目设计或制定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以该项目的正式证书、文件为准)

  (十六)科研成果奖: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十七)学术著作(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著作(含专著、论文、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

  (十八)学术专著(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以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十九)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二十)市级:指地级以上市。

  (二十一)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刊号、 “ISSN”或“ISBN”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发行。

  (二十二)效益: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提交可供参考的材料)。

  (二十三)文中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2年以上”含“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