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人事人才 > 专业技术人才 >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汇编

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6-26 14:38:00

  粤人职[1999]27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高教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资格条件、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讲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等专项课题研究;有较强的从事教育和教学改革、科技开发项目研究的能力,取得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或本学科教育、教学有较大价值的成果,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有效地组织和指导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中重视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三)从事艺术类专业教学的教师,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但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科技成果显著,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三等奖(前2名),或市(厅)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二项(前2名)的主要完成人。

  2.年度考核优秀一次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独立完成)、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共6篇(部)。

  3.获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外语教师须考第二外语)。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以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从事并申报公共政治理论课、中古字号(如中医、中药、民乐等)专业技术资格的,可选考古汉语、医古文或外语,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学科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二门以上课程。

  (二)完成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授课(含实验课、见习课)时数平均每学年300课时以上;兼任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三)参加编写审议教材、教学参考书或参与制定教学文件,主持教学研究。

  (四)每学年至少一次带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如实习、设计、社会调查等)。

  (五)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

  (六)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教学质量评估成绩良好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评估成绩3年以上优秀。

  (二)参加编写已交付使用、公开发行的教材、教学参考书(独立完成3万字以上),或自编已交付学校使用、效果良好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4万字以上。

  (三)使用现代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或产教结合成绩显著,并获得奖励。

  (四)科技开发成果通过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省(部)级奖,或市(厅)级一、二等奖,或市(厅)级三等奖(前2名)。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第一、二作者),及在公开发行或省(部)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2篇(第二作者)。

  (二)在公开发行或省(部)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第一作者2篇)。

  (三)在公开发行或省(部)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第一作者)及在市(厅)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

  第九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讲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讲师须对本学科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掌握教育理论,熟悉中专教育及本学科的教学规律和教材教法,独立开设一门以上专业或基础课程,教学中重视实践环节、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一定的从事教育和教学改革、参与科技开发项目研究及指导助理讲师的能力;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学科科技、教学论文或科技实验报告;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讲师资格。

  (三)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后,受聘助理讲师职务3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后,受聘助理讲师职务4年以上。

  (五)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后,受聘助理讲师职务5年以上(本款仅适用于成人中专学校教师和艺术类专业教师)。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外语教师须考第二外语)。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以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从事并申报公共政治理论课、中古字号(如中医、中药、民乐等)专业技术资格的,可选考古汉语、医古文或外语,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

  1、获得博士、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学科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讲授一门以上基础或专业课程,专任教师讲课时数平均每学年不少于280课时;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

  (二)参加科技开发、教研活动,承担或参加科技开发或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

  (三)每学年至少一次带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如实习、设计、社会调查等)。

  (四)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教学质量评估成绩良好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评估成绩2年以上优秀。

  (二)参加编写已交付使用、公开发行的教材、教学参考书(独立完成2万字以上),或自编已交付学校使用、效果良好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3万字以上。

  (三)使用现代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或产教结合成绩显著,并获得奖励。

  (四)参与科技开发的项目获得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通过,取得较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含合著,独立完成不少于2万字)。

  (二)在公开发行或省(部)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2篇(第二作者)。

  (三)在市(厅)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在中专校刊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第一作者2篇)。

  第九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实验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掌握现代化科学管理办法及其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实验有关课题的研究,并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实验报告或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有效地组织和指导实验课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中重视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有组织本学科重大实验工作及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培养青年实验人员的能力;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在职进修与实验工作对口的本科课程两门以上,经考试合格,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但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科技成果显著,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三等奖(前2名),或市(厅)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2项(前2名)的主要完成人。

  2、年度考核优秀一次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独立完成)、教材(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共6篇(部)。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学科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两门实验课程的教学工作

  (二)主持过一个实验室的建设工作。

  (三)根据教学、科研要求,独立研制和设计、加工关键性实验装置或改进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一项以上,使用效果良好。开设一门新的实验课或改进过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性能两项,或解决过实验中关键性的技术问题一项。

  (四)指导青年实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

  (五)对实验或实习的仪器、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和实验课教学等工作每年(40周)完成不少于180个工作日。

  (六)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实验教学质量评估良好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评估成绩3年以上优秀。

  (二)参加编写已交付使用、公开发行的通用教材、实验指导书(其中独立完成3万字以上),或自编已交付学校使用、效果良好的实验指导书、参考资料4万字以上。

  (三)使用现代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或产教结合成绩显著,并获得奖励。

  (四)科技开发成果通过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省(部)级奖,或市(厅)级一、二等奖,或市(厅)级三等奖(前2名)。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第一、二作者),及在公开发行或省(部)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2篇(第二作者)。

  (二)在公开发行或省(部)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第一作者2篇)。

  (三)在公开发行或省(部)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第一作者)及在市(厅)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

  第九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实验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实验师须对本学科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及实验室科学管理方法和有关技术规范;有熟练的实验技能技巧,能独立设计实验项目,对实验室有关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管理、排除故障;独立开设实验课,教学中重视实践环节、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学科论文或实验报告;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实验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实验师资格。

  (二)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获得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学科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完成一门以上实验课程的教学工作,或全过程参加过实验室的建设工作。

  (二)编写、修改完善职责范围的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三)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和实验课的教学等工作,每年(40周)完成不少于180个工作日。

  (四)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实验教学质量评估良好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评估成绩2年以上优秀。

  (二)独立设计过实验课项目并被采纳,效果良好。

  (三)根据教学或科研要求,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过技术改造、组合装配并投入使用1年以上(本人是主要完成者),或设计、加工特殊实验装置并采用,效果良好。

  (四)使用现代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或产教结合成绩显著,并获得奖励。

  (五)参加的科研项目或教学研究方面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六)参加编写已交付使用、公开发行的实验指导书、参考资料(独立完成2万字以上),或自编已交付学校使用、效果良好的实验指导书、教学参考资料3万字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含合著,独立完成不少于2万字)。

  (二)在公开发行或省(部)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2篇(第二作者)。

  (三)在市(厅)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在中专校刊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第一作者2篇)。

  第九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材料者,可申报实验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