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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畜牧(兽医)师、畜牧(兽医)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6-25 12:10:00

  粤人职[2000]8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备有关单位:

  现将省农业办公室、省农业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高级畜牧(兽医)师资格条件》、《广东省畜牧(兽医)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二○○○年一月十九日

  广东省高级畜牧(兽医)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畜牧(兽医)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畜牧(兽医)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畜牧、兽医、兽药生产、兽药监察、兽医防疫、动物饲养、饲料生产、饲料监察、畜产品加工与贮藏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受聘畜牧(兽医)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受聘畜牧(兽医)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受聘畜牧(兽医)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受聘畜牧(兽医)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受聘畜牧(兽医)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中国科协青年科技奖或省科协丁颖奖获得者。

  4.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研究、推广,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敬益,得到省(部)级有关部门的鉴定认可。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能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

  (二)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完成三项以上新品种、新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三)作为主编或主要参加者,编写两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部)级畜牧兽医规程、法规。

  (四)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制定四项以上本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的畜牧生产、兽医防治、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规划。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二)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难)

  (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地)级以上优秀科技人才称号或奖励。

  (四)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完成推广三项以上畜牧兽医新产品、新科技,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并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或认可。

  (五)在主持科技兴牧、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经营管理中,解决了重大技术疑难问题,取得显著成效,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l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畜牧(兽医)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考核称职以上”、“……受聘畜牧(兽医)师职务2年以上”等是指含“称职”、“2年”在内。

  2.科技成果奖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丰收奖、农业技术推广奖。

  3.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4.国际性学术会议是指国际学术机构或委托我国学术机构主办的会议。

  5.全国性学术会议是指国家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会议。

  6.“市”是指地级以上的市。

  广东省畜牧(兽医)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畜牧(兽医)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以及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一定成效;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畜牧、兽医、兽药生产、兽药监察、兽医防疫、动物饲养、饲料生产、饲料监察、畜产品加工与贮藏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受聘助理畜牧(兽医)师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受聘助理畜牧(兽医)师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受聘助理畜牧(兽医)师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受聘助理畜牧(兽医)师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受聘助理畜牧(兽医)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受聘助理畜牧(兽医)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中国科协青年科技奖或省科协丁颖奖获奖者。

  4.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省(部)级较大项目的研究、推广,取得较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得到省(部)级有关部门的鉴定认可。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能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加完成市(厅)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两项以上新品种、新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两项以上市(厅)级畜牧兽医规程、法规和标准。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制定三项以上本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的畜牧生产、兽医防治、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规划。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县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优秀科技人才称号或奖励。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推广畜牧兽医新产品、新科技,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并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或认可。

  (四)在参加科技兴牧、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经营管理中,解决了较复杂技术疑难问题,取得一定成效,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著作1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三)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四)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

  (五)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畜牧(兽医)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考核称职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等是指含“称职”、“3年”在内。

  2.科技成果奖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丰收奖、农业技术推广奖。

  3.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4.市级专业期刊是指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会议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5.市(厅)级学术会议是指市(厅)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