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人事人才 > 专业技术人才 >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汇编

关于印发广东省艺术专业人员高、中级专业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2-07-03 11:48:00

  粤人职[2000]37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文化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艺术专业人员高、中级专业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发文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附件:1.广东省艺术专业一级编剧资格条件(试行)

  2.广东省艺术专业二级编剧资格条件(试行)

  3.广东省艺术专业三级编剧资格条件(试行)

  4.广东省艺术专业一级作曲资格条件(试行)

  5.广东省艺术专业二级作曲资格条件(试行)

  6.广东省艺术专业三级作曲资格条件(试行)

  7.广东省艺术专业一级导演资格条件(试行)

  8.广东省艺术专业二级导演资格条件(试行)

  9.广东省艺术专业三级导演资格条件(试行)

  10.广东省艺术专业一级指挥资格条件(试行)

  11.广东省艺术专业二级指挥资格条件(试行)

  12.广东省艺术专业三级指挥资格条件(试行)

  13.广东省美术专业一级美术师资格条件(试行)

  14.广东省美术专业二级美术师资格条件(试行)

  15.广东省美术专业三级美术师资格条件(试行)

  16.广东省艺术专业一级舞美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17.广东省艺术专业二级舞美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18.广东省艺术专业三级舞美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广东省艺术专业一级编剧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艺术专业一级编剧须具有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掌握国内外戏剧创作的发展动态;有很深的艺术造诣和很高的创作水平,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独立创作高质量的新作品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较高奖项,并产生广泛深入的社会影响,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编剧的在职在岗艺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二级编剧资格后,受聘二级编剧职务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二级编剧资格后,受聘二级编剧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二级编剧资格后,受聘二级编剧职务3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很高的编剧技巧和很深的艺术造诣,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独立编剧任务,在联合编剧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大型新作品3部,或大中型各2部,或大型1部、中型2部和小型3部。

  (四)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新作品中,有2部大型,或1部大型和2部中型,或2部中型和3部小型作品,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大型作品各演出5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8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其余作品也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编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编剧一等奖2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编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四)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省级编剧一等奖3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著作1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一级编剧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外语条件的说明见附录。

  广东省艺术专业二级编剧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艺术专业二级编剧须具有比较深厚的文艺修养、专业知识和生活积累,了解国内外戏剧创作的发展动态;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创作水平,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独立创作较高质量的新作品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业绩突出;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知名度;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编剧的在职在岗艺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三级编剧资格后,受聘三级编剧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三级编剧资格后,受聘三级编剧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三级编剧资格后,受聘三级编剧职务8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三级编剧资格后,受聘三级编剧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三级编剧资格后,受聘三级编剧职务3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较高的编剧技巧和较深的艺术造诣,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独立编剧任务,在联合编剧中发挥骨干作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大型新作品2部,或大型1部和中型2部,或大型1部、中型1部和小型2部。

  (四)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新作品中,有1部大型,或1部中型和2部小型作品,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大型作品演出3场以上,中型作品演出5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8场以上。其余作品也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编剧二等奖以上1部或三等奖2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编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编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四)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省级编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五)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2部大型新作品演出各超过30场,或4部中小型新作品演出各超过35场,产生较广泛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并有报刊发表重要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撰写著作1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二级编剧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外语条件的说明见附录。

  广东省艺术专业三级编剧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艺术专业三级编剧须具有较好的文艺修养、系统的戏剧知识和一定的生活积累;熟练掌握戏剧创作技巧,有独立创作的能力,创作的部分作品在市级以上评奖中获奖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编剧的在职在岗艺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编剧工作3年以上。

  (二)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四级编剧资格后,受聘四级编剧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四级编剧资格后,受聘四级编剧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四级编剧资格后,受聘四级编剧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取得四级编剧资格后,受聘四级编剧职务8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取得四级编剧资格后,受聘四级编剧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取得四级编剧资格后,受聘四级编剧职务3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创作技巧,有独立编剧的能力。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编剧任务。

  (三)独立或联合创作大型作品1部,或中小型作品4部。

  (四)独立或联合创作的1部大型或2部中小型作品,在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大型作品演出3场以上,中小型作品各演出5场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获省级编剧奖1部。

  (二)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获市级编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三)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有2部公开演出的新作品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1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三级编剧览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外语条件的说明见附录。

  广东省艺术专业一级作曲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艺术专业一级作曲须具有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掌握国内外作曲专业的发展动态;有很深的艺术造诣和高超的作曲技巧,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独立创作高质量的新作品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较高奖项,并产生广泛深入的社会影响,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作曲的在职在岗艺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二级作曲资格后,受聘二级作曲职务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二级作曲资格后,受聘二级作曲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二级作曲资格后,受聘二级作曲职务3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很高的作曲技巧和很深的艺术造诣,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独立作曲任务,在联合作曲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大型新作品3部,或大中型各2部,或大型1部、中型2部和小型10个。

  (四)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新作品中,有2部大型,或1部大型和2部中型,或2部中型和3个小型作品,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大型作品各演出5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8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其余作品也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作曲一等奖2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四)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省级作曲一等奖3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著作1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一级作曲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外语条件的说明见附录。

  广东省艺术专业二级作曲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艺术专业二级作曲须具有比较深厚的文艺修养、专业知识和生活积累,了解国内外作曲专业的发展动态;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娴熟的作曲技巧,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独立创作较高质量的新作品获省级以上奖项,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业绩突出;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作曲的在职在岗艺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三级作曲资格后,受聘三级作曲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三级作曲资格后,受聘三级作曲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三级作曲资格后,受聘三级作曲职务8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三级作曲资格后,受聘三级作曲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三级作曲资格后,受聘三级作曲职务3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较高的作曲技巧和较深的艺术造诣,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独立作曲任务,在联合作曲中发挥骨干作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大型新作品2部,或大型1部和中型2部,或大中型各1部和小型6个。

  (四)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新作品中,有1部大型,或1部中型和2个小型作品,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大型作品演出3场以上,中型作品演出5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8场以上。其余作品也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二等奖以上1部或三等奖2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作曲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三)独立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四)独立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省级作曲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五)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2部大型新作品演出各超过30场,或4部(个)中小型新作品演出各超过35场,产生较广泛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并有报刊发表重要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撰写著作1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二级作曲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外语条件的说明见附录。

  广东省艺术专业三级作曲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艺术专业三级作曲须具有较好的文艺修养、系统的作曲知识和一定的生活积累;熟练掌握作曲技巧,有独立作曲的能力,创作的部分作品在市级以上评奖中获奖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作曲的在职在岗艺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作曲工作3年以上。

  (二)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四级作曲资格后,受聘四级作曲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四级作曲资格后,受聘四级作曲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四级作曲资格后,受聘四级作曲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取得四级作曲资格后,受聘四级作曲职务8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取得四级作曲资格后,受聘四级作曲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取得四级作曲资格后,受聘四级作曲职务3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作曲技巧,有独立作曲的能力。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作曲任务。

  (三)独立或联合创作大型1部,或中型2部,或中型1部和小型4个以上新作品。上述作品各演出3场以上,或在报刊发表。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获省级作曲奖1部。

  (二)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获市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三)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中,有2部公开演出的新作品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三级作曲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外语条件的说明见附录。

  广东省艺术专业一级导演(编导)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艺术专业一级导演(编导)须具有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掌握国内外导演(编导)艺术的发展动态;有很深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导演(编导)技巧,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独立导演(编导)高质量的新作品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较高奖项,并产生广泛深入的社会影响,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导演(编导)的在职在岗艺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二级导演(编导)资格后,受聘二级导演(编导)职务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二级导演(编导)资格后,受聘二级导演(编导)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二级导演(编导)资格后,受聘二级导演(编导)职务3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很高的导演(编导)技巧和很深的艺术造诣,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独立导演(编导)任务,在联合导演(编导)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在文艺单位的新作品排演中,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大型3部,或大中型各2部,或大型1部、中型2部和小型3部;且大型作品各演出5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8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奖2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四)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中小型新作品,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奖3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著作1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一级导演(编导)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外语条件的说明见附录。

  广东省艺术专业二级导演(编导)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艺术专业二级导演(编导)须具有比较深厚的文艺修养、专业知识和生活积累,了解国内外导演(编导)艺术的发展动态;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娴熟的导演(编导)技巧,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独立导演(编导)较高质量的新作品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业绩突出;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知名度;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导演(编导)的在职在岗艺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导演(编导)资格后,受聘三级导演(编导)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三级导演(编导)资格后,受聘三级导演(编导)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三级导演(编导)资格后,受聘三级导演(编导)职务8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三级导演(编导)资格后,受聘三级导演(编导)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三级导演(编导)资格后,受聘三级导演(编导)职务3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较高的导演(编导)技巧和较深的艺术造诣,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独立导演(编导)任务,在联合导演(编导)中发挥骨干作用。

  (三)在文艺单位的新作品排演中,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2部大型,或1部大型和2部中型,或1部大型、1部中型和2部小型作品;且大型作品各演出3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5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7场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二等奖以上1部或三等奖2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三等奖3部。

  (四)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中小型新作品,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五)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2部大型新作品演出各超过30场,或4部中小型新作品演出各超过35场,产生较广泛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并有报刊发表重要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撰写著作1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二级导演(编导)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外语条件的说明见附录。

  广东省艺术专业三级导演(编导)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艺术专业三级导演(编导)须具有较好的文艺修养、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生活积累;熟练掌握导演(编导)技巧,有独立导演(编导)的能力,导演(编导)的部分作品获市级以上奖项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导演(编导)的在职在岗艺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导演(编导)工作3年以上。

  (二)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四级导演(编导)资格后,受聘四级导演(编导)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四级导演(编导)资格后,受聘四级导演(编导)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四级导演(编导)资格后,受聘四级导演(编导)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取得四级导演(编导)资格后,受聘四级导演(编导)职务8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取得四级导演(编导)资格后,受聘四级导演(编导)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取得四级导演(编导)资格后,受聘四级导演(编导)职务3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导演(编导)技巧,有独立导演(编导)的能力。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导演(编导)任务。

  (三)在文艺单位的新作品排演中,独立或联合导演(编导)大、中、小型作品各1部,或中小型作品各2部以上。其中有2部以上公开演出。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导演(编导)的新作品,获省级导演(编导)奖1部。

  (二)独立或联合导演(编导)的新作品,获市级导演(编导)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三)独立或联合导演(编导)的新作品,有2部公开演出的新作品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好评,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三级导演(编导)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外语条件的说明见附录。

  广东省艺术专业一级指挥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艺术专业一级指挥须具有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掌握国内外指挥艺术的发展动态;有很深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指挥技巧,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成功地担任各种风格、题材的大型曲目的指挥工作,其中的部分作品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较高奖项,并产生广泛深入的社会影响,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乐队指挥的在职在岗艺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二级指挥资格后,受聘二级指挥职务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二级指挥资格后,受聘二级指挥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二级指挥资格后,受聘二级指挥职务3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很高的指挥技巧和很深的艺术造诣,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指挥任务。

  (三)积累指挥各种风格、题材的保留演出曲目80套以上,或戏曲音乐、歌舞音乐伴奏80部(套)以上,其中大型作品20部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指挥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二)担任指挥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一等奖2部。

  (三)指挥国内外知名职业乐团演出的中外经典名曲累计60套,或指挥知名戏曲、歌舞表演团体音乐伴奏累计60部(套),其中大型作品20部以上,获听众好评和专家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著作1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一级指挥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外语条件的说明见附录。

  广东省艺术专业二级指挥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艺术专业二级指挥须具有比较深厚的文艺修养、专业知识和生活积累,了解国内外指挥专业的发展动态;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娴熟的指挥技巧,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胜任各种风格和题材作品的指挥,指挥的部分作品在省级以上评奖中获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业绩突出;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乐队指挥的在职在岗艺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三级指挥资格后,受聘三级指挥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三级指挥资格后,受聘三级指挥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三级指挥资格后,受聘三级指挥职务8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三级指挥资格后,受聘三级指挥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三级指挥资格后,受聘三级指挥职务3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较高的指挥技巧和较深的艺术造诣,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指挥任务。

  (三)积累指挥各种风格、题材的保留演出曲目60部以上,或戏曲音乐、歌舞音乐伴奏60部(套)以上,其中大型作品15部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指挥的大中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部或三等奖2部。

  (二)担任指挥的大中型新作品,获省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三)指挥国内职业乐团演出的中外经典名曲累计40套,或指挥戏曲、歌舞表演团体音乐伴奏累计40部(套),其中大型作品15部以上,获听众好评和专家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撰写著作1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以上。

  广东省艺术专业三级指挥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艺术专业三级指挥须具有较好的文艺修养、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生活积累;熟练掌握指挥技巧,能准确表达作品的艺术风格,指挥的部分作品在市级以上评奖中获奖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乐队指挥的在职在岗艺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指挥工作3年以上。

  (二)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四级指挥资格后,受聘四级指挥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四级指挥资格后,受聘四级指挥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四级指挥资格后,受聘四级指挥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取得四级指挥资格后,受聘四级指挥职务8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取得四级指挥资格后,受聘四级指挥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取得四级指挥资格后,受聘四级指挥职务3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一定的指挥技巧和能力,能准确地表现作品的艺术风格。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指挥任务。

  (三)担任各种类曲(剧)目的音乐会或文艺晚会的指挥10次以上。

  (四)指挥各种风格、题材的演出曲目15部以上,或戏曲、歌舞音乐伴奏15部(套)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指挥的作品,获省级奖1部。

  (二)担任指挥的作品,获市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三)指挥专业艺术团(队)演出大型作品5部,或中小型作品15部(套),获听众好评和专家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

  广东省美术专业一级美术师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美术专业一级美术师须具有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掌握国内外美术创作的发展动态;有很深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创作技巧,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独立创作相当数量、高质量的美术作品在国家级报刊发表或出版个人美术作品专集,其中部分作品入选国家级美术作品展览并获奖,且产生广泛深入的社会影响,在继承、发展和创新艺术传统及创作技巧方面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并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国内美术界有较高的知名度;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美术创作的在职在岗美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二级美术师资格后,受聘二级美术师职务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二级美术师资格后,受聘二级美术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二级美术师资格后,受聘二级美术师职务3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很高的创作水平和很深的艺术造诣。

  (二)独立创作并公开发表相当数量、具有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的代表性美术作品,或在省会以上城市成功举办个人美术作品展,且结集公开出版发行,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继承、发展和创新艺术传统及创作技巧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创作的作品入选文化部或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美术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其中1次获铜奖),或参展2次(其中1次获银奖),或参展1次获金奖,在国内美术界有较大的影响。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著作1部。

  (二)联合(第一、二作者)撰写著作1部,并独立撰写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一级美术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外语条件的说明见附录。

  广东省美术专业二级美术师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美术专业二级美术师须具有较高的文艺修养、专业知识和生活积累,了解国内外美术创作的发展动态;有较深艺术造诣和较高的创作技巧,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独立创作相当数量、较高质量的美术作品在国家级或省级报刊发表或出版个人美术作品专集,其中部分作品入选国家级或省级美术作品展览并获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业绩突出;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省内美术界有一定的知名度;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美术创作的在职在岗美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三级美术师资格后,受聘三级美术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三级美术师资格后,受聘三级美术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三级美术师资格后,受聘三级美术师职务8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三级美术师资格后,受聘三级美术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三级美术师资格后,受聘三级美术师职务3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较高的创作水平和较深的艺术造诣。

  (二)独立创作并公开发表相当数量、具有个人艺术风格的美术作品,或在省会以上城市成功举办个人美术作品展,且结集公开出版发行,产生较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继承、发展和创新艺术传统及创作技巧方面作出比较突出的贡献。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创作的作品入选文化部或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美术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或参展2次(其中1次获铜奖),或参展1次获银奖。

  (二)独立创作的作品入选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或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省性美术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其中1次获铜奖),或参展2次(其中1次获银奖),或参展1次获金奖,在省内美术界有较大的影响。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第一、二作者)撰写著作1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以上。

  广东省美术专业三级美术师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美术专业三级美术师须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修养、专业知识和生活积累,基本了解国内外美术创作的发展动态;熟练掌握美术创作技巧,有独立创作能力,基本功扎实,独立创作一定数量和初具个人艺术风格的美术作品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部分作品入选市级以上美术作品展览并获奖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创作体会;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美术创作的在职在岗美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二)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美术员资格后,受聘美术员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美术员资格后,受聘美术员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美术员资格后,受聘美术员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取得美术员资格后,受聘美术员职务8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取得美术员资格后,受聘美术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取得美术员资格后,受聘美术员职务3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创作技巧,有独立创作能力,并在市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美术作品。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创作的作品入选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或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美术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

  (二)独立创作的作品入选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或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美术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其中1次获铜奖),或参展2次(其中1次获银奖),或参展1次获金奖,在当地美术界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三级美术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外语条件的说明见附录。

  广东省艺术专业一级舞美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艺术专业一级舞美设计师须具有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掌握国内外舞美设计的发展动态;有很深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舞美设计技巧,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独立完成高质量的舞美设计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较高奖项,并产生广泛深入的社会影响,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舞台美术设计的在职在岗艺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二级舞美设计师资格后,受聘二级舞美设计师职务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二级舞美设计师资格后,受聘二级舞美设计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二级舞美设计师资格后,受聘二级舞美设计师职务3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很高的舞美设计技巧和很深的艺术造诣,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独立舞美设计任务,在联合舞美设计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大型新剧目5台以上,或大型文艺晚会10台以上的舞美设计,其中有5台以上绘制的舞美设计效果图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大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大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省级一等奖2台。

  (三)独立完成的中小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2台或二等奖3台。

  (四)独立完成的中小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省级一等奖3台。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广东省艺术专业二级舞美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艺术专业二级舞美设计师须具有比较深厚的文艺修养、专业知识和生活积累,了解国内外舞美设计的发展动态;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娴熟的舞美设计技巧,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独立完成较高质量的舞美设计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奖,并产生比较广泛的社会影响,业绩突出;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较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舞台美术设计的在职在岗艺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三级舞美设计师资格后,受聘三级舞美设计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三级舞美设计师资格后,受聘三级舞美设计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三级舞美设计师资格后,受聘三级舞美设计师职务8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三级舞美设计师资格后,受聘三级舞美设计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三级舞美设计师资格后,受聘三级舞美设计师职务3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较高的舞美设计技巧和较深的艺术造诣,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独立舞美设计任务,在联合舞美设计中发挥骨干作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大中型新剧目4台以上,或大型文艺晚会8台以上的舞美设计,其中有4台以上绘制的舞美设计效果图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大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台或三等奖2台。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大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省级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

  (三)独立完成的中小型新剧(节)目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或三等奖3台。

  (四)独立完成中小型新剧(节)目的舞美设计,获省级一等奖2台或二等奖3台。

  (五)绘制并在省级以上舞美专业刊物发表5台以上具有个人艺术风格的、已上演并取得良好演出效果的大中型剧(节)目的舞美设计效果图,在省内产生较大的影响,受到同行专家的好评。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撰写著作1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二级舞美设计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外语条件的说明见附录。

  广东省艺术专业三级舞美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艺术专业三级舞美设计师须具有较好的文艺修养、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生活积累;有独立设计的能力,基本功扎实,部分舞美设计在市级以上评奖中获奖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舞台美术设计的在职在岗艺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舞美设计工作3年以上。

  (二)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舞美设计员资格后,受聘舞美设计员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舞美设计员资格后,受聘舞美设计员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舞美设计员资格后,受聘舞美设计员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取得舞美设计员资格后,受聘舞美设计员职务8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取得舞美设计员资格后,受聘舞美设计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取得舞美设计员资格后,受聘舞美设计员职务3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舞美设计技巧,有一定的独立设计能力。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舞美设计任务。

  (三)独立或联合完成大型剧目的舞美设计1台以上,或中小型剧目4部以上,或大中型文艺晚会3台以上,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绘制的舞美设计效果图3台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完成的中小型剧目的舞美设计,获省级奖项1台。

  (二)独立或联合完成的中小型剧目的舞美设计,获市级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

  (三)绘制并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3台以上已上演,并取得较好演出效果的新剧目的舞美设计效果图,在同行中有一定的影响,受到专家的好评。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

  广东省艺术专业一级演员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艺术专业一级演员须具有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掌握国内外表演艺术的发展动态;有很深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表演技巧,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有本人代表性剧(节)目和表演角色的积累,其中部分角色的表演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较高奖项,并产生广泛深入的社会影响,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舞台表演的在职在岗艺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二级演员资格后,受聘二级演员职务5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毕业的戏曲、曲艺演员,取得二级演员资格后,受聘二级演员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的舞蹈、杂技、戏曲武功、木偶操纵演员,取得二级演员资格后,受聘二级演员职务4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二级演员资格后,受聘二级演员职务5年以上(舞蹈、杂技、戏曲武功、木偶操纵演员为3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二级演员资格后,受聘二级演员职务3年以上(舞蹈、杂技、戏曲武功、木偶操纵演员为2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规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高超的表演技巧和很深的艺术造诣,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表演任务,在演出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在新作品的演出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出色地完成3部大型,或1部大型和3部中型,或1部大型、1部中型和3部小型代表性剧(节)目的表演任务;且大型作品各演出5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8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新创作的大型剧(节)目中担任的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二)在新创作的大型剧(节)目中担任的主要或重要角色,获省级表演一等奖2次。

  (三)在新创作的中小型剧(节)目中担任的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

  (四)在新创作的中小型剧(节)目中担任的主要或重要角色,获省级表演一等奖3次。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并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或创造角色体会2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一级演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外语条件的说明见附录。

  广东省艺术专业二级演员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艺术专业二级演员须具有比较深厚的文艺修养、专业知识和生活积累,了解国内外表演艺术的发展动态;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娴熟的表演技巧,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有一定数量的代表性剧(节)目和表演角色的积累,其中部分角色的表演在省级以上评奖中获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业绩突出;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表演体会;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舞台表演的在职在岗艺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三级演员资格后,受聘三级演员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三级演员资格后,受聘三级演员职务4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三级演员资格后,受聘三级演员职务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的戏曲、曲艺演员,取得三级演员资格后,受聘三级演员职务4年以上。

  (五)大学专科毕业的舞蹈、杂技、戏曲武功、木偶操纵演员,取得三级演员资格后,受聘三级演员职务3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取得三级演员资格后,受聘三级演员职务5年以上(舞蹈、杂技、戏曲武功、木偶操纵演员为3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取得三级演员资格后,受聘三级演员职务3年以上(舞蹈、杂技、戏曲武功、木偶操纵演员为2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较高的表演技巧和较深的艺术造诣,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表演任务,在演出中发挥骨干作用。

  (三)在新作品的演出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出色地完成1部大型,或4部中小型代表性剧(节)目的表演任务;且大型作品演出3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5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新创作的大型剧(节)目中担任的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二等奖以上1次。

  (二)在新创作的大型剧(节)目中担任的主要或重要角色,获省级表演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三)在新创作的中小型剧(节)目中担任的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四)在新创作的中小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获省级表演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

  (五)在新创作(含移植)的2部大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的演出各超过30场,或在新创作(含移植)的4部中小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的演出各超过35场,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并有报刊发表重要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并公开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或创造角色体会2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二级演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外语条件的说明见附录。

  广东省艺术专业三级演员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艺术专业三级演员须具有较好的文艺修养、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生活积累;熟练掌握表演技巧,基本功扎实,担任表演的角色有部分在市级以上评奖中获奖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表演体会;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舞台表演的在职在岗艺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演员工作2年以上。

  (二)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四级演员资格后,受聘四级演员职务2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四级演员资格后,受聘四级演员职务3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四级演员资格后,受聘四级演员职务4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的戏曲、曲艺演员,取得四级演员资格后,受聘四级演员职务5年以上。

  (六)中专毕业的舞蹈、杂技、戏曲武功、木偶操纵演员,取得四级演员资格后,受聘四级演员职务4年以上。

  (七)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取得四级演员资格后,受聘四级演员职务5年以上(舞蹈、杂技、戏曲武功、木偶操纵演员为3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取得四级演员资格后,受聘四级演员职务3年以上(舞蹈、杂技、戏曲武功、木偶操纵演员为2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本专业表演技巧,有一定的表演能力。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表演任务。

  (三)在专业文艺单位的演出中担任重要角色,较好地完成5部以上中小型剧(节)目的表演任务。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剧(节)目中担任的重要角色,获省级表演二等奖以上1次或三等奖2次。

  (二)在剧(节)目中担任的重要角色,获市级表演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

  (三)担任重要角色的2部中型或4部小型剧(节)目各演出30场,产生较好的社会影响,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受到观众欢迎和专家好评。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创造角色体会1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三级演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外语条件的说明见附录。

  广东省艺术专业一级演奏员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艺术专业一级演奏员须具有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掌握国内外演奏艺术的发展动态;有很深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演奏技巧,善于继承、发展优秀的演奏传统,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成功举办展示个人艺术风格的独奏或重奏音乐会,演奏过大量深受观众欢迎、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优秀作品,部分演奏的作品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较高奖项,并产生广泛深入的社会影响,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音乐演奏的在职在岗艺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二级演奏员资格后,受聘二级演奏员职务5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毕业的戏曲演奏员,取得二级演奏员资格后,受聘二级演奏员职务5年以上。

  (三)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二级演奏员资格后,受聘二级演奏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二级演奏员资格后,受聘二级演奏员职务3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高超的演奏技巧和很深的艺术造诣,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能迅速、准确领会作品的风格和内涵以及指挥的意图并付诸实践,合奏意识很强,在乐队中长期担任起核心和稳定作用的乐团首席、独(领)奏、声部长或戏曲的司鼓、头弦等岗位。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演(伴)奏任务,在演(伴)奏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在专业文艺单位中担任独(领)奏,每年完成大型曲(剧)目、晚会或专场音乐会的演出场次不少于50场。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大型剧(节、曲)目,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二)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大型剧(节、曲)目,获省级一等奖2部。

  (三)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中小型剧(节、曲)目,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四)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中小型剧(节、曲)目,获省级一等奖3部。

  (五)连续5年在国内知名乐团担任独奏演员或首席,有自己的代表性大型作品,在省会以上城市成功举办高水平的、具有鲜明个人艺术风格的独奏或重奏音乐会,且公开出版发行高质量的个人演奏作品的音像制品,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高度评价。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著作1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一级演奏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外语条件的说明见附录。

  广东省艺术专业二级演奏员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艺术专业二级演奏员须具有比较深厚的文艺修养、专业知识和生活积累,了解国内外演奏艺术的发展动态;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娴熟的演奏技巧,努力继承、发展优秀的演奏传统,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成功举办个人独奏或重奏音乐会,演奏过多部深受观众欢迎、在国内外产生影响的作品,部分演奏的作品在省级以上评奖中获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业绩突出;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音乐演奏的在职在岗艺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三级演奏员资格后,受聘三级演奏员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三级演奏员资格后,受聘三级演奏员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三级演奏员资格后,受聘三级演奏员职务6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的戏曲演奏员,取得三级演奏员资格后,受聘三级演奏员职务5年以上。

  (五)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取得三级演奏员资格后,受聘三级演奏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三级演奏员资格后,受聘三级演奏员职务3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较高的演奏技巧和较深的艺术造诣,形成个人艺术风格,能比较迅速、准确领会作品的风格和内涵以及指挥意图并付诸实践。合奏意识强,在乐队中长期担任乐团首席、副首席、独(领)奏、声部长或戏曲的司鼓、头弦等岗位。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演(伴)奏任务,在演(伴)奏中发挥骨干作用。

  (三)在专业文艺单位中担任独(领)奏,每年完成大型曲(剧)目、晚会或专场音乐会的演出场次不少于50场。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大型曲(剧)目,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4部或三等奖2部。

  (二)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大型曲(剧)目,获省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三)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中小型曲(剧)目,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四)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中小型曲(剧),目,获省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五)连续5年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职业乐团担任首席、副首席、声部长,有自己的代表性作品,在省会以上城市成功举办具有个人艺术风格的独奏或重奏音乐会,并公开出版发行有较高质量的个人演奏作品的音像制品,产生较广泛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

  (六)在有较高知名度的戏曲团体担任5台大型新节目(含移植)的重要伴奏任务,在继承发展戏曲音乐伴奏中有创新,贡献突出,获得社会和省内同行专家的好评。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撰写著作1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二级演奏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外语条件的说明见附录。

  广东省艺术专业三级演奏员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艺术专业三级演奏员须具有较好的文艺修养、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生活积累;熟练掌握演奏技巧,基本功扎实,演奏的作品比较广泛和准确,其中部分作品在市级以上评奖中获奖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演奏体会;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音乐演奏的在职在岗艺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演奏工作2年以上。

  (二)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四级演奏员资格后,受聘四级演奏员职务2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四级演奏员资格后,受聘四级演奏员职务3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四级演奏员资格后,受聘四级演奏员职务4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取得四级演奏员资格后,受聘四级演奏员职务6年以上。

  (六)中专毕业的戏曲演奏员,取得四级演奏员资格后,受聘四级演奏员职务5年以上。

  (七)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取得四级演奏员资格后,受聘四级演奏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取得四级演奏员资格后,受聘四级演奏员职务3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演奏技巧,能较好地理解作品的风格、内涵以及指挥意图并付诸实践,合奏意识较好。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演(伴)奏任务。

  (三)在专业文艺单位中担任演(伴)奏,每年完成曲(剧)目、晚会或专场音乐会的演出场次不少于50场。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演奏的作品,获省级二等奖以上1部或三等奖2部。

  (二)担任演奏的作品,获市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三)胜任剧(节、曲)目的主要演奏(伴奏)任务,在本专业中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经验体会1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三级演奏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外语条件的说明见附录。

  广东省艺术专业主任舞台技师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艺术专业主任舞台技师须具有比较深厚的文艺修养、专业知识和生活积累,了解国内外舞台技术的发展动态;掌握舞台技术工作规律,能运用现代科技提高舞台的设计制作水平,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舞台设计制作及操作技巧,具有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的能力,担任舞台技术工作的部分新剧(节)目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奖,并生产比较广泛的社会影响,业绩突出;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省内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舞台灯光、音响、化妆、服装、道具、装置的设计与制作、绘景美工等舞台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舞台技师资格后,受聘舞台技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舞台技师资格后,受聘舞台技师职务4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取得舞台技师资格后,受聘舞台技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取得舞台技师资格后,受聘舞台技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取得舞台技师资格后,受聘舞台技师职务3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舞台设计、制作、操作技巧,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舞台技术工作,在舞台技术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配合演出,出色地完成10台以上大型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舞台演出效果图2台以上,或绘制舞台设计效果图3台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舞台技术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获文化部文化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文化科技成果一、二等奖。

  (二)独立担任大型新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台或三等奖2台。

  (三)独立担任大型新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省级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

  (四)独立担任中小型新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国家级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或三等奖3台。

  (五)独立担任中小型新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省级一等奖2台或二等奖3台。

  (六)独立担任某项舞台技术工作的大型新剧(节)目,获国家级综合奖2台或省级综合奖3台。

  (七)出色地完成10台以上具有个人艺术风格、较高技术难度的大型上演剧(节)目的舞台设计、制作和操作任务,并取得良好的演出效果,在省内同行中产生较大的影响,受到观众的欢迎和专家的高度评价。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并公开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或经验体会2篇。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主任舞台技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外语条件的说明见附录。

  广东省艺术专业舞台技师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艺术专业舞台技师须具有一定的文艺修养、专业知识和生活积累;有独立设计、制作和操作的能力,能在不同的舞台条件下完成演出任务,及时发现和解决演出过程中出现的舞台技术问题,担任舞台技术工作的部分剧目在市级以上评奖中获奖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舞台灯光、音响、化妆、服装、道具、装置的设计与制作、绘景美工等舞台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舞台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舞台技术员资格后,受聘舞台技术员职务2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舞台技术员资格后,受聘舞台技术员职务3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舞台技术员资格后,受聘舞台技术员职务4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取得舞台技术员资格后,受聘舞台技术员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取得舞台技术员资格后,受聘舞台技术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取得舞台技术员资格后,受聘舞台技术员职务3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舞台制作技术和操作技巧,具有一定的设计能力。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舞台技术工作。

  (三)较好地完成1台大型和5台以上中小型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省级奖项l台。

  (二)担任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市级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

  (三)担任舞台技术工作的剧(节)目,获省级以上综合奖1台或市级综合奖2台。

  (四)出色地完成有一定技术难度的1台大型和5台中小型上演剧(节)目的舞台设计、制作和操作任务,并取得较好的演出效果,在同行中有一定的影响,受到观众的欢迎和专家的好评。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经验体会1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舞台技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外语条件的说明见附录。

  附录: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外语条件的说明

  1.根据艺术专业的特点及队伍的实际,在2000年,外语、古汉语暂不作要求。从2001年起的本资格条件的试行期内,外语、古汉语不作必备条件,但申报人必须按照本资格条件的规定,参加全国或全省相应等级的外语或古汉语统一考试(免试者除外),并提交考试成绩通知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2.大型作品(剧、节目):指演出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戏剧作品、1小时30分以上的舞剧作品、30分钟以上的多乐章音乐作品,以及1小时30分以上的专题文艺演出作品。

  3.中型作品(剧、节目):指演出时间在1小时左右的舞台剧(节)目或20分钟以上的音乐作品。

  4.小型作品(剧、节目):指演出时间在20分钟左右的舞台剧(节)目或10分钟左右的音乐作品。

  5.国家级奖项:指“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孔雀奖、中国京剧奖、中国艺术教育奖、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奖、全国戏剧交流演出奖、全国音乐舞蹈比赛奖、全国杂技曲艺木偶皮影“金狮奖”、梅花奖、曹禺戏剧文学奖、荷花奖、中国人口文化奖、全国美术展览奖,以及文化部、中国文联颁发的全国性艺术奖项。

  6.省级奖项:指广东省宣传文化精品奖、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广东省艺术节奖、广东省专业(业余)艺术创作奖、广东省鲁迅文艺奖,以及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颁发的全省性艺术奖项。

  7.市级奖项:指地级以上市的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及文联颁发的全市性艺术奖项。

  8.科研成果奖及主要完成人:科研成果奖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国家艺术学科重点研究项目奖及省以上政府设立的其他科研奖项。主要完成人为获奖项目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9.不设单项奖励和不设奖励等级的奖项(如“五个一工程”奖),其主创人员比照同类奖项的单项一等奖申报;设单项奖励、不设奖励等级的奖项(如“文华新剧、节目奖”),其单项奖比照同类一等奖申报,其综合奖中的主创人员比照同类二等奖申报。

  10.积累、累计:指担任指挥工作以来保留演出曲(剧)目之总和。

  11.著作(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编译作品、普通教材、工具书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视为著作。

  12.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叙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以及创作的作品,都不能视为论文。

  13.课题、项目:指国家、省部(委)、市(厅)、县(处)级及本单位下达的,或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协作合同规定的。

  14.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刊号、“ISSN”或“ISBN”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

  15.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称职以上”含“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