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单位:
现将省府外事办组织专家拟定的《广东省翻译专业译审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翻译专业副译审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翻译专业翻译资格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从1998年起遵照试行。
我省翻译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试行)是总结多年评审工作实践和结合我省实行评聘分开实际制定的,目的是把试行条例对资格条件的要求具体化,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奋发努力,多作贡献,方便翻译专业技术人员对照条件申报和评委会更好地掌握评定标准。实施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办。
附件:一、《广东省翻译专业翻译审资格条件(试行)》
二、《广东省翻译专业副译审资格条件(试行)》
三、《广东省翻译专业翻译资格条件(试行)》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