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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贯彻执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日期:2012-07-03 11:18:00

  根据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任职条件

  (一)三、二级教练

  按照《标准》第十一条第(一)、(二)项执行。

  (二)一级教练

  具备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二级教练工作四年以上;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有一定学识水平的论文;初步掌握一门外语,熟悉本专业术语,能借助字典查阅本专业技术资料;取得中级教练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单项在全国最高水平的比赛中,有二人次以上取得前三名或集体项目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六名。

  2、全国青年锦标赛获二人次冠军。

  3、集体项目在全国最高水平的青年比赛中获一次冠军或二次前三名。

  4、世界大学生比赛获单项前六名或亚洲三大赛前三名。

  5、集体项目向国家队输送两名以上运动员并代表国家队参加亚洲以上比赛。

  (三)高级教练

  具备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一级教练工作五年以上;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项目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有两篇发表或专业会议上宣读的论文,或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反映本项目训练成果的学术文章;基本掌握一门外语,能借助字典阅读本专业技术资料,进行学术交流;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1、在全国最高水平的比赛中,取得单项三人次冠军或二人次冠军并二人次前三名;集体项目三次前三名。

  2、在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中,获得单项二人次冠军或亚运会一人次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二人次前三名。

  3、奥运会前六名或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冠军。

  4、向国家队输送二名以上运动员或有二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或奥运会比赛,并取得一次全国最高水平单项比赛冠军。

  5、集体项目向国家队输送三名以上运动员或有三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或亚运会比赛,并取得一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

  (四)国家级教练

  按照《标准》第十一条第(五)项执行。

  二、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任职条件

  (一)三、二级教练

  按照《标准》第十二条第(一)、(二)项执行。

  (二)一级教练

  具备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二级教练工作四年以上;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结合选拔和培养后备人才的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有一定学识水平的论文;取得中级教练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60%达及格标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向省优秀运动队直接输送二至四名运动员(省体育运动学校教练输送四至八名),或向省体校输送五至八名,或向市体校输送八至十二名运动员(以上输送人数单项按低限,集体项目按高限)。

  2、直接培训的运动员有二人获得运动健将或四名一级运动员称号。

  3、直接培训的运动员在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中获单项两次冠军或四人次前二名。

  4、输送的运动员六年内(省体校教练四年内),单项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有二人次取得获奖名次(集体项目有四人次获前十二名),或在全国城运会比赛中获冠军(集体项目有二人次获前三名),或在全国青年锦标赛中获二人次冠军(集体项目有四人次获前三名)。

  (三)高级教练

  具备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一级教练工作五年以上;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有两篇发表或宣读的论文,或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学术文章;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所培训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80%达及格标准,其中20%良好;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九至十四名运动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最长七年内(省体校教练四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有三人次获冠军或二人次冠军并二人次前三名(集体项目五人次获前三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四人次冠军、集体项目三次前三名。

  3、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有四人获运动健将。  

  4、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有二至四名选入国家队,或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

  (四)国家级教练

  按《标准》第十五条执行。

  三、凡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训练、科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练员,可不受规定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晋升相应的职务,但破格者必须在年度和任职期满考核称职以上,并有二至三年为优秀,同时,比赛成绩要比规定的任职条件多二人次以上,或输送的人数要比任职条件规定的人数多二分一以上。在优秀运动队训练八年以上,曾获得全国冠军或集体项目全国前三名(主力队员)以上运动成绩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教练员工作,符合规定的业绩条件者,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称职以上,可不受规定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晋升相应的职务。

  四、审定权限

  (一)国家级教练和高级教练,按照《标准》的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二)一级教练以下(含一级教练)的审批程序:

  1、省体委直属单位的一级教练,由省体委组建的中级教练职务审核组进行初审,省体委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省体委批准,报省人事厅备案;二、三级教练由各直属单位组建的初级教练职务审核组进行初审,并经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审核后,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报省体委备案。

  2、市、县(区)一级教练,由市体委组建的中级教练职务审核组进行初审,并经市体委领导审核后由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报省人事厅和省体委职改部门备案;二、三级教练,由市、县(区)体委组建的初级教练职务审核组进行初审,并经市、县(区)体委领导审核后,由市、县(区)人事职改部门批准。

  不具备条件组建审核组的,委托上一级体委相应的审核组进行初审。

  (三)高、中、初级体育教练职务审核组由各级体委人事、训练、竞赛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单位领导和具有较高技术、学术水平的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级教练组成。高、中级教练职务审核组成员一般在七人以上,其中具有本专业高、中级职务的成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中级教练职务审核组须有一个以上高级教练)。初级教练职务审核组一般在五人以上,*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的成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审核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按照任职条件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各级体委组建的高、中级教练职务审核组由同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初级教练职务审核组由主管单位审批。各市组建的中级教练职务审核组须报省体委备案。

  五、本实施意见未提及,《标准》中已明确的事项,按《标准》执行

  六、若干问题的补充说明

  1、体育教练员职务设置与结构比例,按人事部、国家体委人职发[1994]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省体委直属优秀运动队以及所属的体校教练员高、中级职务的设置(职数),由省体委报省职改办审定;各市优秀运动队以及各类体校(含区、县体校)教练员高、中级职务的设置(职数),由各市体委报市职改办审定。

  2、输送运动员是指从下一级训练组织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同级训练组织之间运动员在不同教练手中训练不算为输送。转项输送运动员,可按50%计算为输送教练的业绩。在审核晋升职务时,既有主项又有转项输送运动员的,其主项输送运动员的人数须达到规定人数的一半以上。

  3、经省体委批准后输送到部队或其它省市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可计算为培训教练的输送人数,所输送的运动员取得的成绩,同样计算为输送教练的业绩。

  4、从外省引进的教练员,在原所在单位直接培训的运动员,取得的成绩,经核实后可计算为申报晋升职务的业绩。

  5、凡已开展岗位培训项目的教练员,申报晋升职务时,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但由于岗位培训工作发展不平衡,实际培训能力跟不上等原因,暂未参加岗位培训的教练员,可按教练员职务审定权限,经相应审定组织同意,可采取先审定后补的办法,参加相应职务的审定,但必须在审定符合相应职务后两年内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否则,应予以解聘。

  6、各市优秀运动队的教练员,申报晋升中级以上职务,必须参加省体委组织的外语考试。

  七、本实施意见由省体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