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单位:
现将省劳动厅组织专家拟定的《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技工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从1998年起遵照试行。
我省技工学校教师中、高级资格条件是总结多年评审工作实践及结合我省实行评聘分开实际制定的,目的是将试行条例的条件要求具体化,以引导技校教师奋发努力,多作贡献,亦便于技工学校教师对照条件申报和评委会更好地掌握条件标准。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办。
附件:一、《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二、《广东省技工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三、《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四、《广东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