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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轻工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2-07-02 15:48:00

  粤人职[2000]3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轻纺工业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轻工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广东省轻工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二○○○年一月十九日

  广东省轻工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轻工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轻工专业从事食品、粮食、制糖、制浆造纸、日用化工、玻璃、陶瓷、皮革、塑料、包装、印刷技术、五金、家电、轻工机械及电气、轻工业热电装备、制冷、仪表等研究、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 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以奖励证书为准)

  3.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4.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生产的产品、施工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的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得到有关方面鉴定认可。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科技攻关、研究开发的全过程,完成任务较好或得到实际应用。

  2.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本行业较高难度、较复杂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两项以上,并得到推广应用和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从事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担任一项大型工程项目设计的负责人或两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设计的分项负责人。

  2.曾担任三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设计负责人。

  3.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轻工专业方面行业规划或老企业改造规划的编制并被采纳及有关技术经济评价的项目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三)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1.在轻工专业工厂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或新产品、新工艺设计中,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生产、管理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两项以上,或曾负责消化、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两项以上。

  2.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省、部组织推广的先进技术项目两项以上,实施效果良好。

  3.曾作为主要起草人制定本行业、本企业的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或技术管理文件两项以上,实施效果良好。

  4.曾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两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并被主管部门认可。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两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 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四)提出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或新方法、新材料,经专家鉴定,在某一方面确处国内领先水平,并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五)在设计、施工或在设备的运行和维修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技术贡献者,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六)在本专业某一生产、技术管理方面做出过突出成绩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如新产品设计,或改进现有工艺流程,或选用新设备,或对提高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减少三废排放,或开发新产品、新品种,扩大应用新领域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七)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创新发展或使之与国产设备、原材料配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

  第九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广东省轻工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轻工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轻工专业从事食品、粮食、制糖、制浆造纸、日用化工、玻璃、陶瓷、皮革、塑料、包装、印刷技术、五金、家电、轻工机械及电气、轻工业热电装备、制冷、仪表等研究、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3.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生产的产品、施工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得到有关方面鉴定认可。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是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的科技攻关或研究开发的全过程的主要参加者,完成任务较好。

  2.曾是本行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的主要参加者,能独立承担项目实施全过程和具有解决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3.曾参加市(厅)以上研究课题两项以上,并是单项研究报告的撰写人。

  (二)从事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担任一项大型工程项目设计分项技术负责人。

  2.曾担任两个中型或三个小型工程项目设计的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其中担任过一项工程设计代表),并在工程项目中发挥较好作用。

  (三)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或管理方法,曾负责或组织处理过生产技术和管理中出现的较复杂的问题两项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2.曾参加本企业两项以上生产技术改造工作,成绩较突出。

  3.曾承担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两项以上,并取得较显著成绩。

  4.曾在降低原材料、能源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设备管理和维修、促进营销工作中做出较显著成绩。

  5.曾参加引进项目工作中的管理,在消化、吸收创新过程中做出较显著成绩。

  6.曾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编写企业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或管理规定,实施后效果良好。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三)完成的研究开发或成果推广项目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四)承担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项目两项以上,并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论证审查通过。

  (五)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的本专业生产技术改造或技术攻关项目,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六)在生产、技术管理中采取了有效措施,使本企业产品水平、产品质量、企业管理有明显提高和改进,经济效益较显著,并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一定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三)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四)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

  (五)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

  第九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