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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矿山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2-07-02 15:25:00

  粤人职[2000]35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重化工业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矿山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广东省矿山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矿以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矿山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矿山开采、矿山建设、矿山通风与安全、矿山机电、矿山测量、矿物洗选和加工等的研究、设计、施工、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3.主持或主要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更新改造工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外语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一) 从事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技术难度大、综合性强、影响面广的科研项目,并任专题负责人。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两项地市级科研题目。

  3.主持两项省(部)或技术难度较大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项目,或主持两项新产品投产并形成批量生产能力。

  4.负责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订、审查省(部)级专业科技发展规划。

  (二)从事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一项大型或两项中型或三小型矿山(工厂)工程设计全过程,并担任专业设计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2.相应于以上本专业技术难度和广度的工程项目设计的主要负责人。

  3.负责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编制或审核本专业省(部)级发展规划。

  4.作为技术骨干全过程参加一项大中型矿区总体规划设计或中型矿区规划项目的审查、论证。

  (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一项大型或两项中型或三项小型矿山(工厂)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并担任专业负责人。

  2.参加相应于以上本专业技术难度和广度的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并担任专业负责人。

  3.主持完成省(部)级一项或地市级两项新技术推广、新工艺(设备)应用,在施工中实施并取得预期效益。

  (四)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矿山(工厂)中,担任本专业某一方面的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2.在中型矿山(工厂)中,担任本专业的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3.在小型矿山矿区中,其技术管理的规模和范围相应以上矿山的生产、安全技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4.主持完成省(部)级一项或地市级两项新技术推广、新工艺(设备)应用,在生产中实施并取得预期效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负责完成两项省(部)级技术开发或编制标准、规程、规范、规划,取得预期效果或颁布实行。

  3.负责完成两项新技术推广使技术水平得到提高或两项新产品批量生产并取得预期效益,获省(部)级验收通过。

  4.负责制定或审核的专业科技发展规划,经省(部)级颁布实行。

  5.获得专利两项,并得到实施。

  (二)从事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的工程项目设计,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或市(厅)级优秀设计一、二等奖。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的工程项目设计,有两项获市(厅)级优秀设计三等奖或市级主管部门优秀设计一、二奖。

  3.在工程项目设计与施工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设计革新、技术发展有重大作用,采用后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编写的规划设计被省(部)级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较好效益。

  5.获得专利一项,并得到实施。

  (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作为专业负责人参加施工建设工程项目,获省(部)级优秀工程称号一项或获市(厅)级优质工程两项。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的施工设计,获省(部)级一、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两项。

  3.主持编写两项专业技术标准、规划等,被省(部)级批准颁发实行。

  4.负责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两项,并获得市(厅)级奖励或其中一项获省(部)级奖励。

  5.获得专利两项,并得到实施。

  (四)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主管本部门的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获得省(部)级奖励或表彰一项(次),或市(厅)级奖励或表彰两项(次)。

  2.负责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或负责生产技术革新、安全技术等方面成绩突出,其中一项获省(部)级奖励或表彰,或两项获市(厅)级奖励或表彰。

  3.主持编写两项专业技术标准、规范等,被省(部)级批准颁发实行。

  4.获得专利两项,并得到实施。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

  (四)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的获奖论文2篇。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人须提交材料要求见附录

  广东省矿山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矿山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矿山开采、矿山建设、矿山通风与安全、矿山机电、矿山测量、矿物洗选和加工等的研究、设计、施工、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国家、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优秀设计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主持或主要参加大、中型企业中型以上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大修、更新改造,实施后取得良好效果。

  3.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出版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外语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一)从事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参加者,参与编写研究大纲、订立研究技术方案和编写研究报告。

  2.市(厅)级科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独立完成分课题研究任务,并主写分课题研究报告。

  3.两项新技术应用推广或新产品开发生产的主要参加者,独立完成某一方面的技术工作,并主写该部分的工作技术报告。

  (二)从事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一项大型矿山(工厂)工程的设计工作,独立承担本专业某单位工程设计的全过程。

  2.较系统地参加一项中型矿山(工厂)工程的设计工作,是本专业设计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3.系统地参加一项小型矿山(工厂)工程的设计工作,是本专业设计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4.相应以上工程项目本专业技术难度和广度的工程设计的主要参加者。

  (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1.参加一项大型矿山(工厂)工程的施工建设工作,独立承担本专业某单位工程的施工、安装、调试工作的全过程。

  2.较系统地参加一项中型矿山(工厂)工程的施工建设工作,是本专业施工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3.系统地参加一项小型矿山(工厂)工程的施工建设工作,是本专业施工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4.相应以上工程项目本专业技术难度和广度的工程施工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

  (四)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矿山(工厂)中,独立承担本专业某一单项的生产及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在中型矿山(工厂)中,是本专业某一方面的生产及安全的技术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3.在小型矿山(工厂)中,是本专业的生产及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中,有一项获得省(部)级奖。

  2.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一项科研项目或技术开发,获得市(厅)级推广应用并取得成效。

  3.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一项新技术成果推广,使技术水平得到提高,或完成一项新产品批量生产,并取得成效。

  4.独立完成两项分课题的研究,其成果符合课题的总要求。

  5.获得专利一项,并得到实施。

  (二)从事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参加设计的项目中,有一项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

  2.参加设计的项目中,有两项获得市(厅)级优秀设计奖。

  3.作为主要设计人完成的项目,有一项获得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优秀设计奖。

  4.在工程设计或施工中,提出合理改进建议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取得一定技术经济效益。

  5.获得专利一项,并得到实施。

  (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参加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一项获省(部)级优秀工程称号。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一项获市(厅)级优质工程的奖励。

  3.参加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设备)两项,通过市(厅)级鉴定,并取得预期的技术经济效益。

  4.主持编写企业技术标准、技术鉴定、操作规程、标书、承包合同,并付诸实施。

  5.获得专利一项,并得到实施。

  (四)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在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获得市(厅)级以上的奖励或表彰。

  2.在工作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两项,通过市(厅)级以上鉴定,并取得预期的技术经济效益。

  3.主持编写企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定、操作规程已付诸实施,或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用并取得一定的技术经济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在市级以上学术交流会议宣读学术论文2篇。

  (四)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1篇。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人须提交材料要求见附录。

  附录:

  一、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大型矿山——年产30万吨(日产1000吨)及以上的煤矿或同等技术规模的其他矿山。其主要技术装备为:主提升机Φ3m及以上;电力计算负荷2000kw。

  2.中型矿山——年产12~24万吨(日产400~800吨)的煤矿或同等技术规模的其他矿山。其主要技术装备为:主提升机Φ2~2.5m;电力计算负荷1000~2000kw。

  3.小型矿山——年产3~9万吨(日产100—300吨)的煤矿或同等技术规划的其他矿山。其主要技术装备为:主提升机Φ1.2~1.6m;电力计算负荷500~100kw。

  4.矿山(工厂)——括号中的工厂系与矿山同等技术规模的矿业附属工厂。

  5.条件中规定的市(厅)级含被确定为地市级的企事业单位。

  6.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2年以上”含“2年”。

  二、申报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照有关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一份。

  2.《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高级一式二十份,中级一式十五份。

  3.任现职期间“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一式六份。

  4.对照条件第一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在申报资格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

  5.对照第二条,考核结果填人《评审表》内相应的栏目。

  6.对照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对照原件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7,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全国或全省统一的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原件),或国家人事部统一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五条,提交完成继续教育有效证书(原件)。

  9.对照第六、七、八条,填人评审表相应栏目。

  对第六、七条的有关要求,须提交相应的有效辅助证明材料,及业绩的证件证明材料,如署有本人姓名的“成果鉴定证书”、“项目计划任务书”、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工艺卡片、研究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标准文本等等;若是获奖项目应清楚写明等次,复印件要有单位的审核盖章。

  对第八条的有关要求,须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