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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群众文化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2-07-02 15:22:00

  粤人职[2000]23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文化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群众文化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广东省群众文化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广东省群众文化专业馆员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七日

  广东省群众文化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群众文化专业研究馆员须精通文艺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跟踪国内外群众文化的发展动态;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组织策划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参与制定省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部分辅导、指导、创作或学术研究成果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较高奖项,且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研究、艺术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能力,是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专职从事群众文化专业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学术(艺术)研究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忠于职守,甘当人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影响的专著(字数不少于20万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

  2.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3次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对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每年必须完成本单位和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工作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

  (一)主要参与制定并付诸实施的省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2项(或市级4项)以上,或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2项以上。

  (二)负责组织策划大型群众文化活动5次以上,或中型群众文化活动8次以上。

  (三)完成定期、定项目指导中级专业人员进行学术研究和业务实践6人以上。

  (四)完成辅导业余创作作品10件以上,或高等专业培训教学工作5项以上,培训高层次业余文艺人才达100人次以上。

  (五)主持或指导群众文化刊物、资料编撰的定期出版和发行工作。

  (六)独立创作相当数量的新作品,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中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3部以上,或中型作品1部和小型作品12部以上。

  2.美术、书法、摄影作品30件以上。

  3.大型剧本(戏剧、电视、电影)、长篇小说2部以上,或中型剧本、中篇小说4部以上,或诗歌集、散文集3部以上。

  (七)主持完成民族民间艺术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2项以上。

  (八)承担省级以上群众文化重点研究项目1项以上,并按期完成阶段性工作,或对群众文化某些学科有系统研究,并撰写高水平的学术论文8篇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次、或一等奖1次和二等奖2次。

  (四)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次和省(部)级一等奖2次。

  (五)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一、二等奖各1次。

  (六)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和省(部)级一等奖各1次,或国家级二等奖1次和省(部)级一等奖2次。

  (七)主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有重大影响和特色的大型群众文化活动4次,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经专家鉴定认可,并有报刊发表重要文章予以评论、推广。

  (八)独立编写并被国内同行推广采用的高等专业培训教材20万字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学术专著1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5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和群众文化活动的专题调查报告、总体设计方案3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群众文化专业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东省群众文化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群众文化专业副研究馆员须系统掌握文艺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国内外群众文化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组织策划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参与制定省、市群众文化发展规划,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部分辅导、指导、创作和学术研究成果在省级以上评奖中获奖,且产生较广泛的影响,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研究、艺术成果进行较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专职从事群众文化专业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学术(艺术)研究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忠于职守,甘当人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群众文化工作20年以上,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影响的专著(字数不少于15万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次以上,或一等奖1次和二等奖2次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对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每年必须完成本单位和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工作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

  (一)主要参与制定并付诸实施的省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1项(市级为2项)以上,或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1项以上。

  (二)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6次以上,其中大型2次以上。

  (三)完成定期、定项目指导专业人员进行学术研究和业务实践8人以上。

  (四)完成辅导业余创作作品15件以上,或完成中等以上专业培训的教学工作8项以上,培训较高层次业余文艺人才120人次以上。

  (五)主持或指导本专业刊物或资料编撰的出版发行工作。

  (六)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一定数量的作品,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中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各1部以上,或小型作品10部以上。

  2.美术、书法、摄影作品24件以上。

  3.大中型剧本、长中篇小说1部以上,或诗歌集、散文集2部以上。

  (七)参与完成民族民间艺术搜集、整理、研究工作2项以上。

  (八)承担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按期完成阶段性工作,或对群众文化艺术某些学科有较系统的研究,并撰写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中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次或二、三等奖各1次。

  (四)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中型新作品,获省(部)级一、二等奖各1次或二等奖3次。

  (五)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二等奖以上1次或三等奖2次。

  (六)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部)级一、二等奖各1次。

  (七)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有较大影响和特色的大型群众文化活动3次,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经专家鉴定认可,并有报刊发表重要文章予以评论、推广。

  (八)独立编写并被省内同行推广采用的中等培训教材15万字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学术专著1部。

  (二)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学术专著1部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以上。

  (四)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和群众文化活动的调查报告或总体设计方案2篇以上。

  (五)独立撰写学术论文1篇和在省级学术研讨会宣读并获奖的论文3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群众文化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东省群众文化专业馆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群众文化专业馆员须掌握文艺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群众文化工作规律、规程与方法,具有组织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的实践经验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基本功扎实,取得较好的创作、辅导和研究工作业绩,并在县级以上评奖中获奖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研究、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专职从事群众文化专业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学术(艺术)研究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忠于职守,甘当人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群众文化工作3年以上。

  (二)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群众文化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县级科研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奖1部,或省(部)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对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每年必须完成本单位和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工作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

  (一)主要参与完成本地区群众文化活动3项以上。

  (二)主要参与完成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6次以上。

  (三)完成定期辅导业余文艺骨干10名以上,或完成培训教学工作15次以上,培训人数达200人次以上。

  (四)组建和辅导业余艺术团队1个,并每年为基层演出达30场以上。

  (五)参与群众文化刊物、资料的编撰和出版发行工作。

  (六)独立或联合创作一定数量的作品,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创作中型作品1部和小型作品4个,或小型作品8个。

  2.创作美术、书法、摄影作品10件。

  3.创作中小型剧本、中短篇小说4部,或诗歌、散文12首(篇)。

  (七)参与省级学术(艺术)研究项目1项,撰写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八)参与完成民族民间艺术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工作1项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县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新作品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下列奖项之一:

  1.省(部)级一等奖1次,或二、三等奖各1次,或三等奖3次。

  2.省(部)级三等奖和市(厅)级一等奖各1次。

  3.省(部)级三等奖1次和市(厅)级二等奖2次。

  4.市(厅)级二等奖2次和县级一等奖2次。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款仅适用于在县及县以下单位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的人员):

  (1)省(部)级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2)省(部)级三等奖和市(厅)级二等奖各1次。

  (3)省(部)级三等奖1次和市(厅)级三等奖2次。

  (4)市(厅)级二等奖1次和县级一等奖2次。

  (三)主要参与完成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和特色的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2次,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经专家鉴定认可。

  (四)独立编写并被市级以上同行推广采用的初级培训教材15万字以上。

  (五)主要参与完成2个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的发掘、建立工作,并获得省文化主管部门正式命名。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文艺评论、调查报告或出版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合作撰写的学术著作1部。

  (二)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

  (三)发表独立撰写2000字以上的文艺评论3篇以上。

  (四)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1篇和在市(厅)级以上学术研讨会宣读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厅)级以上学术研讨会宣读论文3篇以上。

  (五)独立撰写并在市(厅)级以上学术研讨会宣读论文2篇和提交未公开发表的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

  (六)独立撰写并在市(厅)级以上学术研讨会宣读论文2篇,或发表独立撰写2000字以上的文艺评论2篇以上。(本款仅适用于在县及县以下单位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群众文化专业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5年以上”含“5年”。

  (二)国家重点项目:指经中国社科院、文化部或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立项,备案下达的项目。

  (三)省重点项目:指经省社科院或省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立项,备案下达的项目。

  (四)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国家级奖励:指国家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或文联颁发的“编纂成果奖”、“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蒲公英奖”等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六)省级奖励:指省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或文联颁发的“鲁迅文艺奖”、“艺术节奖”、“戏剧花会奖”、“少儿艺术花会奖”、“全省业余文艺作品评选”等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七)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提交可供考核的材料)。

  (八)大型群众文化活动:指有效组织实施具有总体设计方案和具体计划安排,规模较大、有丰富的活动项目和阵容可观的高水平的参演(展示)队伍,能广泛吸引众多群众参与,辐射面广,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群众文化活动。

  (九)中型群众文化活动:指有效组织实施具有总体设计方案和具体计划安排,有一定规模和较多活动项目,有阵容较强的参演(展示)队伍,能吸引广大群众参与,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群众文化活动。

  (十)小型群众文化活动:指有计划安排和一定的活动项目及参演(展)队伍,受到当地群众欢迎,但规模较小的群众文化活动。

  (十一)大型作品:指演出时间2小时左右的剧(节)目或长篇文学作品等。

  (十二)中型作品:指演出时间1小时左右的剧(节)目或中篇文学作品等。

  (十三)小型作品:指演出时间半小时以内的剧(节)目或短篇文学作品等。

  (十四)学术著作(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著作(含专著、论文、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

  (十五)学术专著(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及普通工具书、作品集都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十六)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十七)市级:指地级以上市。

  (十八)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刊号、 “ISSN”或“IS-BN”编号的出版物,以及《广东群众文化》“论文选登”栏目上发表或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