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人事人才 > 专业技术人才 >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汇编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2-07-02 15:19:00

  粤人职[2000]12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审计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二○○○年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审计师须系统掌握审计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审计专业的基本状况和发展趋势,对审计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审计工作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现代化审计技能,有丰富的审计实务经验,能主持较高层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编制重要的审计工作方案,起草重大的审计报告,解决审计专业领域难度较大及关键性疑难问题,审计工作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能指导审计师开展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水平;依法审计,公正、廉洁、严格、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审计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审计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资格后,受聘审计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审计师资格后,受聘审计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财经、审计工作20年以上,取得审计师资格后,受聘审计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审计师资格后,受聘审计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审计师资格后,受聘审计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的1和2、或1和3:

  1.主持的系统或行业性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3项以上在省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目,或有5项以上在地级市审计项目评选中评为优秀审计项目,并被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2.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财经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

  3.在全国性财经类学术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有1篇获得全国审计学会论文评选二等奖以上或省审计学会论文评选一等奖。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力条件

  1.能熟练运用审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审计专业领域内重要和关键的疑难问题,保证实现审计目标。

  2.能针对审计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提出与之相适应的审计工作重点、方式与方法。

  3.能解决审计工作与其它工作配合、协调中的重大问题。

  4.具有组织、指导审计师学习审计业务,考核其业务工作的能力。

  5.了解计算机基础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在审计工作中能利用计算机完成有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处理和分析工作。

  (二)专业工作经历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5次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审计项目、大中型建设项目审计、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应其他经济单位审计项目)的主审。

  2.组织实施市以上行业性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承担重大专案审计工作3次以上,为案件处理、审理提供了准确依据。

  3.主持承担大中型或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或事业单位及相应其它经济单位,下同)审计查证业务10项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省以上审计机关、审计科研机构和审计学术团体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3项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入,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和承担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有1项以上在省以上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三)组织实施行业性审计调查,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提出的建议对行业有指导意义,被省(部)审计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采用。

  (四)主持制定过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规范、审计制度、审计办法和审计发展长远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五)通过审计提出的建议、措施,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纳,为改善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起到重要作用。

  (六)承担的重大专案审计工作,定性准确,结论正确,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和案例典范。

  (七)积极开拓社会审计新领域,在主持或承办的审计查证、咨询服务业务活动中,所提建议被委托单位或有关部门采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创造过先进的审计工作方法或经验,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经审计机关确认有推广价值。

  (九)主持和承担由市级以上审计机关或省级以上审计科研机构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在理论上有创新,对审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专项研究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1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2篇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2篇。

  第九条 附则

  (一)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2年以上”含“2年”。

  2.“市”是指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

  3.“主审”、“主持和承担”审计项目者,是指担任审计组组长或副组长。

  4.“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有“CN”或“ISSN”号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审计师

  资格条件的通知

  粤人职[2000]12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审计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二○○○年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审计师须系统掌握审计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审计专业的基本状况和发展趋势,对审计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审计工作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现代化审计技能,有丰富的审计实务经验,能主持较高层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编制重要的审计工作方案,起草重大的审计报告,解决审计专业领域难度较大及关键性疑难问题,审计工作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能指导审计师开展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水平;依法审计,公正、廉洁、严格、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审计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审计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资格后,受聘审计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审计师资格后,受聘审计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财经、审计工作20年以上,取得审计师资格后,受聘审计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审计师资格后,受聘审计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审计师资格后,受聘审计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的1和2、或1和3:

  1.主持的系统或行业性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3项以上在省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目,或有5项以上在地级市审计项目评选中评为优秀审计项目,并被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2.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财经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

  3.在全国性财经类学术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有1篇获得全国审计学会论文评选二等奖以上或省审计学会论文评选一等奖。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力条件

  1.能熟练运用审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审计专业领域内重要和关键的疑难问题,保证实现审计目标。

  2.能针对审计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提出与之相适应的审计工作重点、方式与方法。

  3.能解决审计工作与其它工作配合、协调中的重大问题。

  4.具有组织、指导审计师学习审计业务,考核其业务工作的能力。

  5.了解计算机基础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在审计工作中能利用计算机完成有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处理和分析工作。

  (二)专业工作经历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5次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审计项目、大中型建设项目审计、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应其他经济单位审计项目)的主审。

  2.组织实施市以上行业性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承担重大专案审计工作3次以上,为案件处理、审理提供了准确依据。

  3.主持承担大中型或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或事业单位及相应其它经济单位,下同)审计查证业务10项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省以上审计机关、审计科研机构和审计学术团体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3项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入,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和承担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有1项以上在省以上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三)组织实施行业性审计调查,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提出的建议对行业有指导意义,被省(部)审计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采用。

  (四)主持制定过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规范、审计制度、审计办法和审计发展长远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五)通过审计提出的建议、措施,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纳,为改善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起到重要作用。

  (六)承担的重大专案审计工作,定性准确,结论正确,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和案例典范。

  (七)积极开拓社会审计新领域,在主持或承办的审计查证、咨询服务业务活动中,所提建议被委托单位或有关部门采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创造过先进的审计工作方法或经验,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经审计机关确认有推广价值。

  (九)主持和承担由市级以上审计机关或省级以上审计科研机构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在理论上有创新,对审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专项研究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1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2篇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2篇。

  第九条 附则

  (一)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2年以上”含“2年”。

  2.“市”是指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

  3.“主审”、“主持和承担”审计项目者,是指担任审计组组长或副组长。

  4.“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有“CN”或“ISSN”号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